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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增值税法与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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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2024年12月25日是一个对于财税人来说重要的日子,因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终于立法了。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简称增值税法)终于诞生。

那么增值税法与我们现行的增值税政策,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老戴通过匆匆的阅读了一下,为大家总结了如下一些不齐全的粗略的新变化。

一、应税劳务没了

从增值税法对应征增值税的事项(简称应税交易)的描述,长久以来一个传统的增值税概念,应税劳务的概念没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但是,大家别高兴太早,这并不代表说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只是叫法不同了而已。从增值税法第二章有关税率的规定中,我们看到,加工修理修配从原来的劳务,改名为服务而已,而且税率是平移了目前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即依然为13%。

二、“视同销售”的事项少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从增值税法的规定我们看到,目前叫做“视同销售”的事项,改成“视同应税交易”了,而且,视同的事项大幅度的减少了。

我们都知道,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暂行条例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列明的具体事项有九项,另外还有一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事项。

而从增值税法有关“视同应税交易”的事项,减少为三项。

现行规定老戴就不一一列举了,但对比下来,实际变化如下:

1.无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应税交易。目前,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是需要视同销售服务的。增值税法施行以后,纳税人无需再纠结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视同销售问题了。

2.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无需视同应税交易。目前,根据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该两个事项是要视同销售的,为此,还专门有一个委托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规定。增值税法施行以后,该两事项就无需再搞那么复杂的视同销售,开票和收票了。老戴估计,在增值税法施行后,代销货物的单位,仅仅就是向委托单位提供代销服务,收取代销手续费,向委托单位开具手续费发票即可,而委托单位在实际实现销售时,则需向实际购买方直接开具发票,而不再是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再向客户开具发票这种令人烦恼的模式。预计有关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规定,也会成为历史了。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事项,也无需视同应税交易了。根据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该事项目前还是要视同销售的,但这样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如何收款,如何向真正购买方开具发票,这些细节问题,目前是通过一些补丁文件来确定究竟什么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什么情况下不用视同销售,在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目前都非常头疼。增值税法施行以后,就不用纠结这些事了。

那么,“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是不是就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因为没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啊。老戴想说,各位是想多了。老戴认为,这两项没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是因为两项本身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本身就属于应税交易,而不用视同。何以见得啊?

首先,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第三方,其获得了第三方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这获得的第三方的权益,就是货物转让的对价了。

其次,在企业向股东或者投资者作出分配决议以后,企业就会形成了一项对股东或者投资者的应付股利等的债务,企业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实际上就是以货物作为清偿该向债务的方式,减少了企业的债务,也是有偿的一种形式啊。

所以,老戴认为大家不用想太多,上述两项行为,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三、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变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对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较现行增值税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增加了依法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的事项,同时,有些事项没了。例如,“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等实物资产的权属转移”等,原本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事项,在增值税法中没有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而且增值税法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怎么整呢?

其实,针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事项,老戴认为还好。因为增值税法并未把无偿提供服务纳入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所以,如果单位或者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无偿提供服务,那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非无偿的话,既然你都收钱了,那交增值税很应该吧。

至于资产重组的事项,老戴真不知道咋整了哈。等后续的执行口径文件呗。

四、简易计税的征收率统一了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大家都知道,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率,其实有两档,除了标准的3%以外,还有不动产相关以及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5%。而增值税法统一了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且没有授权国务院制定其他更高的征收率。

大家可能会担心,这样的话,目前降低了的征收率,例如小规模纳税人的1%,以及二手车经营企业的0.5%,这些低征收率,是否也会没了。其实不用担心,因为在后续税收优惠的章节,增值税法授权了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大家可能又会担心,有了这个授权,会不会国务院又把不动产相关的5%的征收率给制定回来了啊?老戴认为这个不用担心,既然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是税收优惠,那把原来3%的征收率提高到5%,能叫税收优惠吗?老戴个人认为,国务院制定的专项优惠中,只能制定比法定征收率低的优惠征收率,而不能提高了。大家觉得是不是这个理呢?这是语文理解问题啊对吧。

五、购进贷款服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事项好像没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从增值税法的规定来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中,确实看不到“购进的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哦,那么,是不是以后借款的利息,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话,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啊?老戴认为,先不用高兴太早,因为这个条款,有兜底条款,国务院是可以规定增值税法规定以外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的。大家还是先看一看后续的政策发布吧。

六、进项留抵税额的退税规定法律位阶更高了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这个老戴就不赘述了,就是字面意思。

七、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确定方法更单一了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现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是由三个方法,然后有优先顺序去确定的。增值税法施行以后,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只能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纳税人新研发了一项市面上没有的产品,通过无偿转让给客户使用来试验市场反应,这时候,如何确定这项上面上没有的新产品的市场价格呢?老戴也不知道哦。

八、混合销售业不提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一项销售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的,就定义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的主业确定。但增值税法并没有定义混合销售,只是规定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那么问题来了,该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如何确定呢?是看销售额?

例如,A公司在一项交易中,向B公司销售多项不同税率的货物,既包括13%税率的,也包括9%税率的。这时候,是把两种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看做是两项应税交易,如果不分别核算,就从高适用税率13%,还是看做一项应税交易,然后按照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占比来确定该一项交易的主要业务呢?如果是后者的话,那如果两种货物的销售额刚好50%对50%呢?这个有待后续的进一步明确了。

好了,由于刚刚才通过的增值税法,老戴只是匆匆一看,所以上面的总结可能会有不少的遗漏,希望各位税友不要见怪啦。

本期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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