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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6
2024-12-26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办发〔2024〕0529号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十二届市委五次全会关于“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和〈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版)〉的通知》(沪发改营商〔2024〕15号),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四减少四提高”,即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影响,提高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提高跨部门联合检查率、提高非现场检查率、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持续增强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用2—3年时间,实现市场监管部门有计划的涉企行政现场检查的次数比2024年明显下降,涉企行政检查水平大幅提高。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统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对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参照本实施方案管理。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对告知承诺事项的核查行为;2.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对食品安全抽检、产品监督抽查等抽查抽检行为;4.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6.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分类
  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含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以及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交)办、通过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引起的行政检查。
  (三)特别情形
  药品监管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由市药品监管局另行制定。与市场监管相关行政检查的统筹管理,参照跨部门监管模式执行。
  三、工作基础管理
  (一)聚焦“谁来查”,遵循“互补+互认”要求,做好行政检查实施主体管理
  1.检查权限互补
  按照“以区为主、以市为辅”的原则,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权的行使层级,明确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确保形成市、区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有重大影响、跨区域或者层级监督需要而开展的行政检查。
  2.检查结果互认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就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
  3.规范检查协助行为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独立开展行政检查。
  (二)聚焦“检查谁”,根据“风险+信用”评判,做好行政检查对象管理
  1.行政检查对象库
  依托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建立市场监管行政检查对象库,并可以分领域、分类型进行分类。按照部署,将行政检查对象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不断提升“企业画像”质量,实现行政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2.行政检查对象分类
  全面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完善“通用+专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根据信用风险状况运用技术手段实时将行政检查对象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其中,信用风险低(A类)的,纳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
  (三)聚焦“查什么”,调整“一库三清单”,做好行政检查事项管理
  1.行政检查事项库
  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动态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临时检查事项,并及时报请市委编办更新权责清单。未经备案或者获准临时检查的事项,一般不得开展检查。
  2.行政检查事项三清单
  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无问题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聚焦“怎么查”,遵循“有效+有限”要求,做好行政检查行为管理
  1.非现场检查优先
  行政检查优先运用非现场方式开展。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措施可以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2.编制公布现场行政检查指南
  梳理市场监管部门各领域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编制市场监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表单等,公布检查指南,推动现场行政检查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
  3.行政检查强制登记
  对所有现场行政检查,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实施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出现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统故障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形无法申请获得“检查码”开展现场检查的,可以先行主动亮证实施检查,并在实施现场行政检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领“检查码”,按照要求补录行政检查结果。
  4.行政检查影响控制
  根据行政检查对象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如对零售、餐饮等面向消费者的行业,从对顾客影响小的特定通道进入检查现场,选择生产经营间隙或避开客流高峰时间开展检查。
  5.扩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的运用
  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另行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不涉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且检查对象可以事先明确的,原则上按照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日常检查中,重点监管事项日常检查实施周期一年以上、行政检查对象或行政检查事项数量较多的,可以使用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鼓励在跨部门联合检查中推广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四、检查计划统筹
  (一)优化计划源头控制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时,应当结合上级部门部署、本部门发起、联合其他执法部门发起的检查计划情况,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职权依据、行政检查规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能力、历史检查频次、历史检查问题发现率、在途检查计划等因素,科学评估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并遵循下列要求:
  1.“无权不查”
  根据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检查计划。其中,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有计划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
  2.“无感监管”
  根据监管目的,按照“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对行政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列入市场监管“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在组织落实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现场检查优先安排“无感监管”检查对象清单以外的行政检查对象。
  3.“无事不扰”
  行政检查事项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的,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的,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
  (二)加大计划合并统筹
  强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计划衔接和联动,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不再单独制定检查计划。鼓励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与“一业一证”改革业态,市局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或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制定联合检查计划。
  (三)严格计划审核备案
  1.计划审核
  市局各业务处室起草行政检查计划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合并市局各业务处室发起的行政检查计划,并报请专班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参照执行。
  2.计划备案
  市局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其备案意见调整完善计划,获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
  各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报经市局各相关处室同意后,再报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获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
  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报经市局各相关处室同意后,再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获备案通过并取得计划编码后组织实施。
  3.计划公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各类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检查计划动态调整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五、任务实施管控
  (一)检查任务合并
  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以及同时存在尚未执行的有计划检查和触发式检查任务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触发式现场行政检查内容能覆盖检查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进行的现场检查的,可视为完成本次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申请和应用“检查码”
  1.无码不检查
  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需启动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现场检查前,通过“互联网+监管”、移动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选择或登记检查任务,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以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得行政许可,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时,应当应用“检查码”,不列入考核评估范围。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相关信息。
  3.结果及时录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及时录入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发挥区块链在日常管理、行政检查存证、溯源的技术优势。
  4.例外情形
  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及时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六、推广服务型检查
  (一)查前指导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编制合规经营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告知合规指引内容或查询渠道,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敦促。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行政检查对象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开展“法治体检”,为行政检查对象量身定制“法治体检”报告,出具“体检结论”和“健康建议”。
  (二)查中指导
  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开展合规指导。鼓励在告知行政检查结果的同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建设提示书》。
  (三)查后指导
  建立健全查后督导服务机制,通过行政检查对象“回头访”、行政检查事项“回头看”等强化查后跟踪指导,帮助行政检查对象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整改核查机制,加强行政指导,督促行政检查对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夯实责任担当
  市局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由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各单位(部门)要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任务落实。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罚没款等作为考核目标,严禁开展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排名,避免逐利执法引发的盲目检查。
  (二)锻造专业队伍,规范履职行为
  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和践行“监管为民”核心理念,切实将服务贯穿于行政检查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各环节。
  (三)加速科技赋能,汇聚数智力量
  加快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深化数据共享利用,提升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保障监管信息安全。依托数字化,突出精细化,梳理整合监管场景中的风险点,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风险预警模型。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和响应处置流程,提高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置能力,全面提升风险感知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要汇聚展示各单位(部门)检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实施情况等,支撑行政检查效能评估。
  (四)促进经费保障,推动质效提升
  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检查工作经费、行政检查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单位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检查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检查工作需要。
  (五)严格考核评估,形成工作闭环
  建立现场检查额度管理机制,结合历年检查总量、执法实践,科学合理设定各单位及内设机构的现场检查年度额度,在统计行政检查量时,参与1次N个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的,按照1/N次折算计入检查现场检查额度。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就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时效性,随机抽查方式(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运用率、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服务型检查做法等情况,对各单位(部门)及执法人员加强分析评估。将各单位(部门)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定期通报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情况和执法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六)激励担当作为,强化尽职免责
  鼓励各单位(部门)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及时报送经验案例和难点问题。加强基层创新经验总结,并及时做好复制推广。对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且已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不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餐饮业一体化综合监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和加强餐饮业一体化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4〕15号)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部门)

1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事项库,明确市、区两级分工

法规处,各相关处室

2

形成行政检查事项三清单

法规处、信用处,各相关处室

3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对象库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各相关处室

4

开展行政检查对象“风险+信用”分类

信用处、稽查处,各相关处室

5

制定公布行政检查指南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各相关处室

6

全面推广应用“检查码”

法规处、各相关处室

数字化试验区专班

7

推动行政检查对象标识信息、检查行为过程信息、检查行为结果信息等数据上“链”

办公室、数字化试验区专班

8

构建风险预警模型

信用处、各相关处室

9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与“一业一证”改革业态,市局制定联合检查计划或指导各区局制定联合检查计划

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一业一证”改革业态牵头处室

10

持续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各相关处室、数字化试验区专班

11

编制合规经营指引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各相关处室

12

开展“法治体检”

法规处

13

制定《信用修复告知书》《合规建设提示书》模版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14

加快推进综合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

信用处、数字化试验区专班

法规处等各相关处室

15

建立现场检查额度管理机制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16

建立健全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17

将各单位(部门)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

执法稽查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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