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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二稽处〔2024〕106号
贾SF:(纳税人识别号:330419XXXXXXXX4813)
经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14日对你个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个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你个人与宁波中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茂”)签订的《富通天下外贸软件管理软件授权经销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1月31日)、《富通天下授权销售协议》(签订日期:2018年1月31日)、《富通天下(嘉兴)合伙经营协议》(签订日期:2020年2月23日),以及宁波中茂提供的情况说明、宁波中茂与你个人个人之间业务往来真实性的资料,宁波中茂在2017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委托你个人个人为宁波中茂代理销售“富通天下”软件产品,双方按照你个人个人的返利佣金进行结算。你个人于2020年2月起为宁波中茂组建嘉兴地区销售业务团队,包括人员工资在内的运营成本由宁波中茂承担。
因此,你个人作为宁波中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为宁波中茂销售软件产品。你个人实际获取的税前佣金收入合计2503468.89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相关税、费。
你个人未按规定申报上述劳务报酬所得造成少缴税、费款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九条、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合计55192.50元(其中2017年度6954.49元,2018年度13953.59元,2019年度23443.73元,2020年6634.98元,2021年2502.34元,2022年1703.37元)。
你个人为宁波中茂销售软件产品,劳务提供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嘉兴,户籍所在地为浙江杭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2663.61元(其中2017年度486.82元,2018年度976.75元,2019年度820.57元,2020年232.24元,2021年87.61元,2022年59.62元)。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1.25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4.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379084.48元(其中2017年度44697.15元,2018年度91321.13元,2019年度121059.89元,2020年度86822.24元,2021年度35184.07元)。
你个人从宁波中茂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由你个人投资设立的嘉兴嘉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宁波中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价税合计2503468.89元,并以公司名义申报纳税。因此可以认定你个人本人并不存在主观故意隐匿收入的情形,只是对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理解有误,故对你个人未按规定申报劳务报酬收入导致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不定性为偷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九条、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合计55192.50元(其中2017年度6954.49元,2018年度13953.59元,2019年度23443.73元,2020年6634.98元,2021年2502.34元,2022年1703.3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2663.61元(其中2017年度486.82元,2018年度976.75元,2019年度820.57元,2020年232.24元,2021年87.61元,2022年59.6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第四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经计算你个人少申报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379084.48元(其中2017年度44697.15元,2018年度91321.13元,2019年度121059.89元,2020年度86822.24元,2021年度35184.0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查补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款日止。
5、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51.25元。
6、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第二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4.17元。
限你个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个人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