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再曝2起网络主播偷税被处罚案件
为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税务部门在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对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的税费服务,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的同时,坚持依法依规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12月18日,上海、厦门税务部门分别依法查处并公布了网络主播偷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王子柏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王子柏(网名:柏公子,粉丝量292万)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为合作商家指定的商品开展网络直播带货,并在个人账号发布商品宣传推广视频,以此收取带货佣金,通过近亲属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4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王子柏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30万元。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网络主播程虎偷税案件进行处理。经查,网络主播程虎(网名:厦门小程,粉丝量500万)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个人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代销取得佣金收入,并成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其个人账户收款等方式隐匿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21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程虎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9万元。
依法纳税是各类经营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也是维护自身形象和品牌信誉的重要法则。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提升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税费服务,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行业领域的税收监管措施,为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的经营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网络直播从业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法纪观和职业观,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社会树立良好的榜样。平台企业也应认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协助相关从业人员依法纳税,不断推动行业沿着合法合规轨道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两起主播偷税案件,这两起案件手段有一定相似之处,均有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结合近段时间公布其他主播偷税案例,除私户收款外,主播偷税的常见手段还有转换收入性质、利用他人名义拆分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其中,后三种方式多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但“转换收入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误读。由于综合所得税税率较经营所得更高,部分网络主播会通过成立工作室等组织的方式,将收入从综合所得税转换为经营所得。但需指出的是,如果在应税行为发生前,网络主播就已经成立个人工作室,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直播平台、商家签订了服务合同,网络主播据此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并无不当。如果主播将不符合经营收入条件的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或者业务已经完成然后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收款、申报纳税的,则存在偷税的风险。
近年来,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等新型推广、销售模式盛行,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监管,《电子商务法》和202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有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涉税信息的税收协助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申报和查处违法行为都更加精准和简便。随着数电票和金四系统的全面铺开,广大网络主播应严格遵守税法,切勿践踏税收红线,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