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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税法规
ljki71wtdo5t
全文有效
2024-12-17
2024-12-17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4〕141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及时主动告知。各地社会保险局根据领取和续发失业保险金数据筛查出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告知。

  四、关于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到当地社会保险局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社会保险局根据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应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核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加强预警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要根据政策调整风控规则并嵌入信息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和培训,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渠道多途径提升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人社、财政、税务、社保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策落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该政策聚焦大龄失业群体,通过同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缴费不中断两大核心问题,帮助他们免除后顾之忧,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权益,有助于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平稳落地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研究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模式、停缴情形等政策内容。

  二、关于人员范围。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判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时主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可享受该政策。

  三、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予以支付。

  四、关于经办模式。一是经办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告知相关政策,二是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到当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该政策聚焦大龄失业群体,通过同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缴费不中断两大核心问题,帮助他们免除后顾之忧,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权益,有助于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平稳落地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研究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模式、停缴情形等政策内容。

  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到该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即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该政策,包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予以支付。

  四、符合条件的人员如何申领办理?

  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到当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失业保险基金停止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是什么?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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