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4〕9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市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经清理,现对《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等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24〕8号)
2.关于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39号)
3.关于水源热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问题的复函(沪价管〔2014〕021号)
4.关于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复函(沪价管〔2013〕第024号)
5.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5〕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