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建的玻璃房需要交房产税吗?为什么?
解答:
对于“玻璃房”,房产税的规定有点奇葩,很容易被人忽略,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上述规定中,前一段明确了房产的表现形态,后一段又做了排除,在排除列举中又包括“玻璃暖房”。排除项目中的其他建筑物,稍微有生活常识都比较好理解,因为不满足前段对“房产”形态的解释——没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也不能够遮风避雨。但是,这个“玻璃暖房”,通常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
至于什么叫“玻璃暖房”,至今没有看到财税部门出面做过专门的解释。那么,“玻璃房”是否等于“玻璃暖房”呢?因为没有权威的定义与解释,自然有各种看法,产生争议是必然的。
如果税务局与纳税人因为“玻璃房”是否等于“玻璃暖房”产生争议的话,建议税务局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