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精神,我们对2019年出台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直接在下方在线提出意见,或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rst_yanglaochu@gd.gov.cn,或在截止日期之内将意见书面寄达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邮编:510045;信封封面请注明“完善港澳台人员参保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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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精神,现就完善港澳台居民的养老保险相关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二、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可自愿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三、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四、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按规定不在粤参保。
五、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和财政补贴。
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七、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23〕29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八、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我省自1994年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大力推进包括港澳台籍人员在内的全体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国家就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近年来,随着国家及我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推广和实施,引进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中部分人员年龄较大,反映在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方面遇到一些现实问题。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解决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人才养老保障机制,2019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实施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粤人社规〔2019〕48号行将届满,在该文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8〕26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
(八)《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9月13日通过)
三、《意见》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在我省参保的港澳台居民继续缴费问题。《意见》明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同时,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港澳台居民,也可自愿选择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二)关于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规定实施后曾在我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属于应保未保的范围。《意见》明确,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规定进行补缴。
(三)关于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港澳台居民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如果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通过公开招聘纳入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编制的,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其有豁免参保需求的,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的规定另行申请。
(四)关于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意见》规定,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按规定在居住证所在县(市、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五)关于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问题。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的退休待遇水平。《意见》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六)关于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问题。《意见》规定,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四、其他
201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对于其中的规定,我省均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