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菲律宾——广西税局建议选用合适投资形式 合规享受协定待遇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作者
张鲲翼
导 言
近年来,一些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到菲律宾投资。那么,投资菲律宾前,中国“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哪些税事呢?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税务干部、“走出去”企业财税人员和有关专家。
选择合适投资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凌喜新介绍,“走出去”企业在菲律宾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可以选择采用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或联络机构、地区总部、地区经营总部等组织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下,注册资本要求、注册流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行使的功能均有所差异。
举例来说,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是独立法人,因此,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由“走出去”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地区总部和地区经营总部虽然都称为“总部”,但是所行使的功能并不相同——地区总部不能获得收入,注册资本要求较低;地区经营总部可以获得收入,需要满足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基于此,凌喜新建议“走出去”企业结合投资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并基于不同组织形式的要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在利润汇回方面,“走出去”企业应当在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注册,并在投资后的一年提交利润汇回申请,以便投资者顺利通过当地银行取得在菲律宾投资产生的股利分红、利润等所得。如果超过一年期限,菲律宾中央银行将不再接受有关投资注册。
用足用好税收优惠
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公布的数据显示,根据菲方最新统计数据,2023年,菲外贸进出口总额将近2000亿美元,同比下降8%。菲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贸易额均大幅下降,中菲贸易则继续逆势上扬,达到400亿美元总额,同比增长2.7%。投资涉及服务外包、物流、农业、钢铁、通信等领域,展现出较强活力。实务中,基础设施、能源和制造业,是“走出去”企业投资菲律宾的重点领域。
据介绍,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会制定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投资特许和优惠政策通常由菲律宾投资署规定,税收减免、退税等税收激励政策是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广西远聚隆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菲律宾投资了一个轧钢及炼钢项目,当时未满足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条件。当前,该企业在菲律宾投资的钢厂正在推进合作事宜。如果合作成功,当地财务团队会继续积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该公司财务经理覃炳棋介绍,菲律宾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由菲律宾投资委员会(BOI)与经济区管理局(PEZA)提供,主要有免除经营前5年左右的所得税以及进口时的增值税和关税。覃炳棋建议在菲律宾开展投资项目的中资企业,用足当地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合规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走出去”企业在菲律宾设立子公司的,需要按照菲律宾税收政策规定,提交真实可靠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调整后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需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在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之前,向相关的投资促进机构提交申请税收优惠证明,并将该税收优惠证明附在提交给税务局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
合规享受协定待遇
广西埃塞仑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何献华介绍,中国和菲律宾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菲税收协定),前往菲律宾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的中资企业,有必要准确理解中菲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则。
比如,根据中菲税收协定,当中国居民企业在菲律宾取得股息时,该企业在菲律宾子公司的投资份额不同,菲律宾作为所得来源国的课税权所受的限制程度也有所不同。如果中国居民企业作为股息受益所有人,直接拥有菲律宾支付股息企业的资本达到10%,菲律宾的征税税率限额为10%;在这一比例不足10%的情况下,菲律宾就这笔股息的课税税率限额则为15%。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菲税收协定,如果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菲律宾的“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或“股息”,菲律宾应当给予该中国居民单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何献华进一步解释,这项规定意味着,从菲律宾境内取得“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或“股息”的中国居民,所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不局限于中菲税收协定,而是可以参照适用菲律宾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最优惠的协定待遇。
基于此,何献华建议计划在菲律宾开展投资经营的“走出去”企业,对投资地的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结合当地税收优惠、中菲税收协定等规定,作出合理的商业安排,既要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又要按照当地政策要求合规履行纳税义务,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凌喜新提醒,如果“走出去”企业在菲律宾发生涉及税务处罚、税收优惠享受等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政府途径化解争议,合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就对外开展相互协商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走出去”企业在面临税务争议时,可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凌喜新建议需要提起相互协商申请的“走出去”企业,注重做好案件事实、政策依据和相关证据等资料的全面披露和汇报,并可附上当地律师、税务师的相关分析报告,从税务技术角度提出有力的抗辩说明,推动主管税务机关尽快安排相关案件的协商,提高谈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