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
五、亏损弥补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九、税收优惠
十、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征收管理
十二、申报指引
本次会为大家分享1-8要点的内容,下次系列二会为大家分享后面的内容,敬请期待~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直接意义上的会计利润,更不是收人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计税依据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收人、成本、费用等各个方面,因此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计算较为复杂。
一、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境外的所得。
(一)征税对象
(二)所得来源地
三、 税率
四、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1.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 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货币形式的收入: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具体规定为:
2.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具体规定为:
3. 其他收入的确认
具体规定为:
4.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5.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
6.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处理
7. 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处理
(二)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 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a.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b.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部分,准于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 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也免税)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醒】仅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时有连续持有12个月的时间限制,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享受免税时无持有时间的限制。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 扣除项目
1. 税前扣除原则和范围
2. 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4.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于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6.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确定性原则的应用
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7.福利性补贴的税务处理: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工资薪金
其他情形——职工福利费
8.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经费”)
1.三项经费实际发生数VS扣除限额,按照较小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纳税调增。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a.工资薪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而非账簿记载金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b.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子扣除。
a.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b,企业自行列支的工会经费,税前不得扣除。
4.自2018年1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a.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属于税会暂时性差异,超过当年扣除限额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增;当年扣除限额有余额,扣除以前年度税前尚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时纳税调减。
b.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扣除。
c.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单独核算),可作为发电成本税前扣除。
(3)保险费的税务处理
(4)利息费用的税务处理
(5)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按孰小原则扣除。
将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按较小的一方扣除。
2.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一般情况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是相同的。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子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025年12月31日之前,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3.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一般情况下,与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宜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税前不得扣除。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税前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具体规定为:
类别 |
扣除标准 |
保险企业 |
自2019年1月1日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支付方式的要求:
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必须转账支付,否则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支付,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人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人账。
7.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醒】税前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需要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①对象就是列举的公益性捐赠;②渠道就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团体。纳税人如果直接捐赠,除另有规定外,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2.捐赠额的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①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②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提醒】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①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②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3.税前扣除限额。
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子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②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在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5.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租赁费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出租方提折旧,承租方扣租赁费支出。
融资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规定构成融资租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承租方提折旧,不得扣除租赁费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
1.税前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净损失。
2.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要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7)企业维简费支出
类别 |
税务处理 |
|
除煤矿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
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
|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
|
属于收益性支出 |
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
属于资本性支出 |
计人有关资产成本,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
(18)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9)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准子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其他支出项目
1.会员费、差旅费、合理的会议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2.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扣除凭证规定
(1)税前扣除凭证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
(3)企业未取得合格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1.基本规定: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补救措施1: 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救措施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人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 货物人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⑦ ①-③项为必备资料
3.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处理措施: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面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按上述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4.以后年度取得相应凭证追补扣除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4)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1.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 不得扣除的项目
有些项目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准予作为支出进行扣除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提示】投资收益先税后分——先纳企业所得税,再分股息、红利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提示】税收滞纳金不允许扣除,其他方面的滞纳金允许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处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违法支出税前不得扣除,但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违反合同支出允许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提示】指的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一)亏损
按税法上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企业的盈利或亏损
1.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这5年时间中,无论盈亏,均按照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国家鼓励的线宽≤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是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按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四)追补扣除。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规定应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六、 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税务处理的整体要求:1.企业的资产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2.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不通过折旧扣除,而是在购人时一次性扣除其成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七、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一)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请注意损失项目、损失原因以及确认损失额度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为净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损失中转出的进项税额作为资产损失的一部分。
2.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宜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八、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定义
企业重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股权收购、债务重组、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支付:在企业重组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份、股权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