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江苏美*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257,6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12-20 发布日期 2024-12-23
违法事实 1.支付李某利息未按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0804民初8488号,2022年6月,你单位支付李某借款利息1936000元,应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387200元,你单位已于2022年6月代扣李某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未至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并少代扣代缴了李某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1200元。2.支付付某陵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2011年及2016年-2017年向付某陵借款70万,2022年6月一次性还清了付某陵本息共计134万元,扣除本金70万元,利息共计64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所得)128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