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我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意见建议”字样。
1.电话:省财政厅税政处0371-65808805;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
附件: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