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关于对泉州天骥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0日16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天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2P9D249):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4〕TS-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4〕TS-4号
泉州天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32P9D249)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泰路79号中意集团写字楼9楼918室)2019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16份出口报关单存在实际发货人不一致、目的港和装船日期不匹配;没有报关费付款信息和相关发票等凭据;你公司账载资料也没有订舱费、运费、港杂费等相关出口费用的付款信息和相关发票等凭据,不符合交易常规等问题。认定你公司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
16份报关单出口备案单证核实比对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报关单号 提运单号 已退税额 出口美元数 真实货主 存在问题
371120190110287344 COAU7071745190 134203.77 151011 晋江汇丰伞业有限公司 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
371120190110287901 COAU7071745190 129714.68 146188.8
371420190140057387 ONEYXMNV43359300 94943.96 106488 JINANDA TRADE CO.,LTD
370820210000689811 COSU6319164290 55048.66 67233.6 湖南誉湘供应链有限公司
370820210000689866 COSU6319164290 55048.69 67233.6
370820210000690198 XIA0855125 75929.21 115153.2 泉州市晟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6620220662544280 HSNS2206028 63476.29 69434.4 “广州市汇鑫报关有限公司”或“万高”
516620220662544265 HSNS2206029 63364.64 69350
516620220662544289 HSNS2206032 63117.84 69075
516620220662545760 MEDUG8030785 63464.19 69449 FUZHOU MINTIAN FOOD INDUSTRY PARK CO.,LTD
516620220662545775 MEDUG8037533 63268.08 69234.4 DONGGUAN CHANGSHUNLI FOOD CO.,LTD
516620220662545750 MEDUG8030793 63302.49 69251.7
小计 924882.5 1069102.7
422720230000251783 OOLU2716061610 122168.92 136600 泉州天骥贸易有限公司 目的港和装船日期不匹配,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
422720230000251802 OOLU2716061610 123887.68 138520
422720230000251812 OOLU2716061610 128716.66 143920
422720230000251824 OOLU2716061610 127501.22 142560
小计 502274.48 561600
合计 1427156.98 1630702.7
以上16份报关单均存在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涉及出口退税款1427156.98元,出口金额1630702.7美元(折合人民币11227573.4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资料①:合同、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
证据资料②:国家税务总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退税情况证明;
证据资料③:加盖你公司公章及公司授权委托人林翔签字确认的《稽查工作底稿》(内容:“上述情况属实,数据准确。”)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5目规定,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