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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和外贸企业合作出口,一定构成骗税罪吗?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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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接”的葡萄出口生意

办案人员追踪涉案企业账户出口退税款去向时,发现了异常的流向:退税款一部分汇转到蔡某个人银行账户,但还有一部分退税款则流入一个名为刘某的银行账户。此人是谁?企业退税款为何要汇给他?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与公安机关协作,破获一起水果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利用手中控制的农产品经销企业和水果出口企业,通过虚开农产品购销发票、“配货”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465.76万元。目前,涉案违法人员已归案,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反常的水果生意

2023年9月,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人员在分析辖区出口企业相关数据时,发现一家名为Y公司的出口企业,短期内出口额激增,并且存在企业人员与上游公司交叉任职、企业物流信息异常等情况。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于是将Y公司信息传送至第三稽查局。

第三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案源线索后,立即对Y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关联核查。

Y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是一家以出口苹果和葡萄等水果为主要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在分析Y公司涉税数据和经营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行迹”确实有不少令人费解之处。

从数据看,Y公司成立5个月后,才启动水果出口业务,但在短短7个月后,出口额即迅速达到7000万元,并获得出口退税614万元。从Y公司出口外销的葡萄单价来看,其与采购时的进货价格相差却并不大。短期内业绩快速增长,薄利出口,这些情况均不太符合水果外销企业经营常态。

同时,检查人员在分析企业人员信息时发现,Y公司与其上游供货的两家农产品经销企业,存在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同时也是两家上游企业的财务主管,而三家企业的办税人员均为李某。

此外,从物流运输和成本数据看,上游两家供货企业在为Y公司供货时,配送成本中有苹果包装箱等包装和相应支出,但与Y公司购销葡萄时,却没有配套的包装信息和成本费用。葡萄属于运输中极易发生损坏的水果,长途外销,没有配套包装,如何实现成功销售?

第三稽查局经过初查分析后认为,Y公司经营数据可疑,具有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为加快案件调查进程,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该局迅速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通报了线索,双方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对Y公司立案调查。

山西的农户“卖”了云南的葡萄

为避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暂不惊动涉案企业,先着手进行外围调查。

办案人员首先前往Y公司葡萄出口地深圳蛇口海关和大鹏海关,对Y公司出口货物实施核查。他们根据出口单据信息,找到Y公司委托的货代公司和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提供的Y公司出口货物来源表中的信息显示,该企业出口外销的葡萄,主要来源于云南地区。

但办案人员核查Y公司上游两家供货企业开具的5000多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后却发现,这些发票上的供货方地址、供货农户身份证号码信息均显示——供货人位于山西。

出口产品的产地物流配送信息与收购发票采购信息不一致!这表明葡萄的货源存在作假嫌疑。

专案组决定乘胜追击,追查这条线索,核实Y公司上游企业的采购活动是否虚假。

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按照出口货物物流运输企业提供的货源线索,赴云南外调核查出口葡萄的供货人;另一路人员赴山西核实上游涉案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中供货人是否存在、采购业务是否真实。

赴云南核查的办案人员,根据物流信息顺藤摸瓜,找到出口葡萄的供货商许某、林某等人。许某、林某等人在询问中向办案人员表示,从未听说过Y公司,也未与Y公司有过购销业务往来。许某、林某等人称,他们收购的葡萄主要卖给了一个叫蔡某的大客户。

与此同时,另一路办案人员的调查工作也进展顺利。他们根据上游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来到“收购地”山西运城等地,对葡萄销售方进行走访调查。接受核查的农户和相关商户均表示,没有向涉案两家上游企业销售过葡萄。

出口货物溯源调查、上游供货企业采购活动调查的结果显示,涉案两家上游企业采购葡萄的业务为虚假业务,其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为虚开发票。同时,两家企业也没有向Y公司销售过葡萄,其向Y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幕后人物浮出水面

为完善证据链条,进一步证实Y公司存在出口骗税违法行为,联合专案组决定核查涉案企业资金往来情况。

办案人员调取Y公司、两家涉案上游企业对公账户资金流水,以及3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和重要涉案嫌疑人蔡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仔细核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对10多万条繁杂信息进行梳理分析后,一条条异常资金流逐渐显现出来。

办案人员发现,Y公司账户每次收到葡萄的出口结汇款后,不久会全部汇至两家上游供货企业银行账户。随后,这些款项每次均会经由两家上游企业汇入蔡某个人银行账户。而Y公司向上游两家供货企业支付的“采购款”,两家企业在收到款项后不久,均会迅速汇转至一个名为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随后经此人账户,最终流回Y公司。

资金回流的显现,再次证实Y公司采购业务虚假。

此外,办案人员追踪Y公司账户退税款走向时还发现,退税款最终流向两个方向:一部分汇转到蔡某个人银行账户,还有一部分退税款则流入上述名为刘某的银行账户。

这个刘某是谁?退税款为何要汇入他的账户?

于是,联合专案组用技侦手段对刘某的行踪和日常通信等活动等进行针对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这个神秘人员刘某,即是Y公司和两家涉案上游供货企业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至此,3家涉案企业出口骗税的违法事实、案件主要违法嫌疑人浮出水面。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联合专案组实施抓捕行动,3家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以及企业人员王某、李某、石某等人均归案。蔡某迫于压力,随后主动向专案组投案自首。

面对联合专案组出示的大量物证、涉案人员言证等翔实证据,刘某和蔡某不得不承认其虚开发票、伪造业务链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刘某在讯问中供述称,蔡某有境外客户资源,打算做葡萄出口外销生意,但由于没有出口资质,供货人也无法开具发票,于是蔡某找到刘某寻求“合作”。双方商定:刘某利用其控制的两家农产品购销企业,虚构葡萄采购业务链条,虚开葡萄购销发票。随后,利用Y公司的资质出口蔡某的葡萄。获得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后,两人平分退税款。

经查,2022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与蔡某合谋,虚构业务链条,虚开大量葡萄购销发票。其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794份,涉及金额7819万多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674份,涉及金额7844万多元。在配票的同时,两人利用蔡某采购的葡萄,通过“配货”的方式出口外销,共骗取出口退税款465.76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均已归案,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作者:孙逸歌 程丽华

■税案评析

票货核查寻证据 税警联合破骗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局长 孙杰夫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外贸出口企业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案件。涉案人员利用其控制的上游供货企业,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产品销售发票,通过“配货”出口方式,构建虚假产品购销业务链条,以达到骗税目的。

本案查办过程中,检查人员结合企业涉税疑点,从业务真实性调查入手,通过核查出口货物物流企业、调查上游供货企业收购业务、核实涉案企业资金流等活动,最终取得了翔实证据,确认了涉案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核查过程,为税务稽查部门如何查办类似涉税违法案件提供了思路。

加强查前分析,精准识别风险疑点。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查前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缜密细致的案头分析,通过分析企业人员情况、运营收入增长情况,以及必要的水电、物流等运营成本状况,进一步确定涉案企业经营活动异于常态、进项可疑、存在出口骗税重大嫌疑的问题。最终的办案结果表明,此案查前的高精准度分析,为案件的定性和顺利查办奠定了坚实基础。

加强票货核查,锁定违法证据。在查办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类型的涉税违法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加强票货一致性核查,结合企业票流数据,上溯货品来源,下查出口环节,并配以企业资金流核查,以查证企业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用内查外调获取的翔实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

本案中,税警双方紧密协作,专案组先后奔赴深圳、云南、山西等多个省市外调:通过对货代公司、物流企业实施核查,追溯出口货物源头,找到真实货主;通过实地核查农产品收购发票供货人、条分缕析涉案企业和人员资金流,证实购销业务虚假。最终凭借扎实的调查工作,取得了涉案企业虚开购销发票和出口“配货”的骗税违法证据,撕掉了违法分子精心布置的出口伪装,使案件顺利查结。

来源:中国税网

 

华税点评

本案和“买单配票”型骗税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二者有本质区别。“买单配票”是在真实货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货物信息,寻找开票方进行配票并申报退税,换而言之,申请退税的主体是没有实质退税权利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毫无争议。而本案中,没有出口权的蔡某与出口公司事先达成了合作出口货物的合意,办案机关认定的所谓“合作”实质上是为合法出口并非为了骗税。此时,货物尚未出口,此类合作模式并无违法性。

同时,本案中出口货物为葡萄,属于农产品,系天然负税的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版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一书,其中指出:“农民生产农产品所购买的燃料、农机具等生产资料是支付了增值税的,农产品价格中也就包含了一部分增值税,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担’了增值税的。此时,如果不允许购买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扣除,那么将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也可能导致农产品收购单位借此压低农产品价格从而减少农民收入,损害农民利益。”换句话说,农业生产者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就是“含税货物”,应当允许收购企业抵扣进项税。

因此,蔡某与出口企业合作,满足了“已税货物真实出口”的退税实质条件,拥有实质的出口退税权,通过合作挂靠方式与刘某分享其出口退税权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此外,二者约定分享出口退税款系民事约定,并不能证明二人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同故意,反而证明了本案并非“买单配票”,而是合作出口。

本案案发及侦查过程对广大外贸企业也有一定警示意义。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落地,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的线索抓取更加精准高效。对于农产品出口骗税案件中,出口额增长比例,出口产品的产地物流配送信息与收购发票采购信息等,都是税务机关识别骗税案件的重要抓手。本案还出现了企业人员与上游公司交叉任职、企业物流信息异常等情况,更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在愈加智能的税务系统面前,骗税分子的容身空间正逐步缩小。

骗税案件不仅涉及税务,还涉及外汇、海关等部门,以往侦查机关在办理骗税案件时,线索繁杂且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但近年来多部门联合办案也逐渐成为趋势,对骗税犯罪打击更加有力。今年一月,税收服务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开了全国八部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常态化机制。不久前公布的福建泉州典型骗税案例中,即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依法,揭开了骗税案件的真相。广大外贸企业在持续打击骗税的高压之下,应严格遵从税法,切勿践踏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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