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因去年的进项税额转出而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该如何做账?
我们是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去年有一笔费用,税务今年说不能用,要调出来,目前已经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了增值税和经营所得税,想问下现在会计账怎么做?
解答: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提问描述的补缴了“经营所得税”,实际上代自然合伙人缴纳的,并不是合伙企业本身缴纳的。因此,对于合伙企业补缴的“经营所得税”,应视同为合伙人个人代垫款项,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某某合伙人”等。
对于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目前财政部会计司并没有具体规定,合伙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经营范围等,选择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同时根据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增减或修改。
不过,合伙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一样可以遵循《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及《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规定。
1.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确认需要补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还要确认补缴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3.实际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实际补缴的“经营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合伙人等(包含可能得滞纳金,但不包括对合伙企业的罚款)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