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酒泉关缉违字〔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12-16 13:43 文章来源:兰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酒泉关缉违字〔2024〕2号
当事人:张掖市恒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云,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620702053143259M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公里处西侧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联系深圳易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根新向其提供当事人公司名称、印章印模及海关编码分别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口岸及宁波北仑港港区等口岸购买报关数据进行虛假申报。涉及报关单号为531420220143155255、
531720220170123951、
531420220143176365、
531420220143176376、
531420220143176385、
531420220143176500、
531420220143174193?
531420220143174275、
531420220143174442、
531720220170132177、
531420220143413259、
531420220143413333?
531420220143413339、
531420220143413163、
531420220143413155、
531420220143413150、
531420220143413148、
531420220143413138、
531420220143413137、
531420220143413135、
531420220143413114、
531420220143413112、
331420220143413110、
531420220143413106、
531420220143413099、531420220143413092等的报关单合计179票,当事人未实际发生出口业务,无法提供与外贸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发票等材料,未享受政府资金补贴、未收付汇、未纳税或退税。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询报关单截图、营业执照、张掖市商务局提供资料、《政府采购(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线索移交单(兰缉移字〔2024〕003号)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中国银行酒泉分行营业部,账号:167208535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