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bhcaptain@sina.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特殊区域卡口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守法便利、违法惩戒”要求,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区域管理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特殊区域卡口管理。要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建立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严格落实卡口分类通行制度,禁止车辆或人员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特殊区域。在卡口管理中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进行检查。海关应加强对特殊区域管理机构卡口日常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卡口进出特殊区域。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各类进出区货物情况。
三、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特殊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区内企业实施。
实施检查前,海关应当通知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到场。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承运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如实回答海关人员的询问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结束后,海关人员如实填写记录并签名,在场的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区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对区内企业的核查。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四、区内企业为失信企业的,不得开展一线进出区和特殊监管区间的自行运输。海关为相关货物流转办理转关手续,或采取施加封志等措施监管相关货物的途中运输。
五、进出特殊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物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六、其他海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特殊区域卡口的管理,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说明
近年来,海关采取一系列便捷措施,促进了特殊区域发展。随着特殊区域的业务快速发展和功能逐步完善,进出特殊区域卡口的货物种类更加繁杂,通行规模快速扩大,通道类型也日益多样,对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实现海关严密高效监管与特殊区域货物快速流转的有机融合,发挥特殊区域卡口作为关键衔接节点的特征优势,海关着力健全特殊区域卡口协同管理机制,压实卡口管理职责,规范卡口管理要求,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支持特殊区域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卡口管理责任要求。
特殊区域管理机构是特殊区域的运行管理主体,应当合理设置特殊区域卡口,维护卡口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做好卡口通道分类引导,配备相应人力强化卡口值守以及维持通行秩序。发现非货运通道违规通行等异常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并配合海关进行检查。此外,为加强卡口通行记录和追溯管理,有关数据应保存不少于3年。
(二)规范卡口通道通行要求。
货物必须通过货运通道卡口进出特殊区域。除承运货物车辆应当通行货运通道卡口外,空载的货运车辆也应当从货运通道卡口通行,海关根据需要实施卡口检查。同时,为便利海关监管,区内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各类进出区货物情况,如实、完整提供车辆及承运货物信息。
(三)规范卡口检查作业流程。
卡口检查是海关核对卡口通行货物单货相符的重要手段,区内企业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配合海关实施检查。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在区内企业实施检查的,海关可视情形同意。海关卡口检查发现异常未予放行的货物,未经海关同意,区内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使用。
(四)规范途中运输管理要求。
“自行运输”是海关基于区内企业守法经营前提下的便捷措施,按照“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原则,失信企业属于海关监管的重点对象,因此不宜适用“自行运输”政策。失信企业可选择按照转关手续办理货物流转,或由海关采取施加封志等措施的前提下开展货物流转。
(五)规范进出物品管理要求。
对于卡口通道通行的车辆及人员携带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物品,海关可实施卡口检查,具体作业流程参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说明。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