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通过前面几期的分享,相信各位税友对消费税如何计算,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已经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消费税应在哪里缴纳(纳税地点)。
首先我们看看税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关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分类规定,老戴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
一、一般情形
①销售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
(1)对于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2)对于个人,在居住地纳税。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1)受托人为单位的,由受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代收代缴;
(2)受托人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在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纳税。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地纳税。
二、特殊情形
①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纳税;
②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纳税,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除外。
我们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相关规定对比,会发现,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并没有像增值税规定的那么复杂,要区分固定业务、非固定业户、自然人等按纳税人身份属性确定的纳税地点,消费税基本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纳税和报关地原则来确定纳税地点,同时,单独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这个事项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此,实务中有可能会出现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的情形,税友们应该注意。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