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关缉违字〔2024〕6号
当事人:上海德才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翔龙,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10109772421868T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47号2幢5层B50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3月7日,当事人受仙桃恒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以223120220000898064号报关单向浦江海关申报出口165000件一次性无纺布隔离衣非医用,因工作疏忽将实际单价0.24美元、实际总价39600美元(人民币251313.5元),分别误申报为2.4美元、396000美元。
2022年3月,委托方按当事人高报的价格办理出口退税,因进项不足未多退成,于2023年12月被仙桃海关查发。案发后,当事人主动缴纳保证金,并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
以上行为有相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自述材料、情况说明、税务局回函、收取担保凭单、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且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11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