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很好,讨论了公安机关未将该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曹某经营的湖北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税额11万余元,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并进行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案发后,曹某向公安机关退款11万余元。2023年5月,该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至红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曹某经营的湖北某制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研判后,于2023年9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4年1月,红安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行刑反向衔接,避免“不刑不罚”。案件被移送至红安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行政检察官全面审阅了刑事卷宗,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不起诉的法定事由、证据材料、处罚时效、量刑情节以及刑事检察部门的审查意见,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案涉企业代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商讨会。行政检察官认为,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但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结合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建议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企业减轻处罚。2024年4月8日,红安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随后,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企业表示接受处罚。
积极跟进,确保“罚当适格”。行政检察官在跟进了解行政处罚落实情况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将该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每日按税款的万分之五向该公司收取了滞纳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先后4次与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召开协商会议。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将该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作为补缴税款移送至相关行政机关,避免该公司重复缴纳税款,并以该公司退缴违法所得的时间点作为其补缴税款的时间点,减少该公司需缴纳的滞纳金。
加强“府检联动”,促推长效常治。案件办结后,红安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联合县司法局开展监督,共同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另有3起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同类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机关未对被不起诉人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不当。该院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督促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同时,该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与该县司法局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明确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提出的检察意见抄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处罚或处罚错误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融合履职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内部建立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案件管理部门一体联动办案模式,在充分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刑事检察部门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移送到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及时提出检察意见,防止“不诉了之”“不刑不罚”,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该院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进行跟进监督,确保“罚当适格”,既准确惩罚、警示了违法行为人,又化解了行政争议;既让群众满意,又督促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到位。
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梳理近期办理的所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件,对其进行全面摸底清理,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明确期限,督促履职,共促社会治理。同时,针对类案及时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将“不起诉+检察意见”的个案处理方式转变为“不起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模式,打造“个案梳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全链条监督体系。
严格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行刑反向衔接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最关键的是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通过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衔接配合、信息共享等机制,明确案件移送、处理、回复等流程,确保行政机关及时掌握不起诉情况并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促进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依法后续处理,助力做好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凝聚执法司法合力,服务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