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周口市亿森针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郸城县华融针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商水县永跃针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其中: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周税一稽局公(2024)210号
周口市亿森针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626MA4SKHPW59):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周税一稽罚告〔2024〕10号)送达你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 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税筹行致处罚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与交通路交叉口
联系人:李颖颖 曹敏
联系电话:0394-8399756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周税一稽罚告〔2024〕10号)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周税一稽罚告〔2024〕10号
周口市亿森针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626MA45KHPW59):
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汲冢镇将寺66号)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实际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检查人员无法按照正常税务稽查检查程序对该公司开展检查,无法联系公司实际经营人员,也无法正常查阅公司账薄凭证等财务资料。你公司为达到获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主观故意利用虚假货物、虚假出口单证等手段,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出口退税,涉及出口货物金额5725232.00元,2022年6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合计236554.63元;2022年10 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42840.91元;2022年11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64884.62元,合计骗取出口退税款744280.16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一:7.出口退税明细、8.申报明细、10.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
证据二:1.深圳市洛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海运提单。
2.袁小龙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4.海关数据-出口报关信息,证明货物是袁小龙通过货代公司向马士基订舱,货物与周口市亿森针织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联。
5.主管税务局数据-出口报关信息,证明该公司出口退税、留抵税额、增值税申报情况,骗税税额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 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 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三条第20项,该公司骗税金额适用裁量基 次为“较重”,适用条件:“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不超过250万 元,或者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150万元的”,具体标准: “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拟对你公司处已骗取税款1.1倍的罚款, 罚款合计818708.18元;对你公司停止其出口退税资格一年零六个月。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