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4-12-31 18:0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公告明确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个人以拍卖方式取得住房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具体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政策链接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4号)四、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晶晶亮读后感】
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该地转让非普通住宅核定个税的比例,从收入的2%降低到了1%,应纳税额降低了50%,减税力度够大。
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影响最大的税种,是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和土地增值税,在个税上以此标准区别征收的省份,比较少见。
小颖言税注:
政策回顾: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140㎡的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税率1%;>140㎡的家庭唯一住房1.5%,家庭第二套住房,2%。
2024年12月1日以前:上述140㎡为90㎡,且北上广深不执行家庭第二套住房的优惠税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全国统一适用“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024年12月1日前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非普通住房,以及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全国统一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
来源:税乎网,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自:晶晶亮的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