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公告送达】个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做低价格少缴个税、处以0.5倍罚款81.14万元
发布时间:2025-01-22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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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7 1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王*飞(身份证号码:2223**XX0630):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白一税稽罚告〔2024〕11号)
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区领取上述文书正文。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胜利西路139号
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王*飞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白一税稽罚告〔2024〕11号
王*飞(身份证号码:*):
对你(个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2月1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个人)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你(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取得的收入,而是通过签订虚假低价转让合同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2012年6月,你(个人)将持有坦*中转公司股权以及持有的金水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付*静、于*丰夫妇。你(个人)根据两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其占股比例与付*静签订了针对两个公司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分别为4,200,000.00元和2,940,000.00元,没有产生任何所得。你(个人)与付*静、于*丰夫妇将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提交至原镇赉县地方税务局坦途分局,办理了相关涉税事宜,从你(个人)当时提交资料来看,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产生所得,故当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检查,发现本次股权转让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股权转让收入确认
2012年6月,你(个人)转让坦*中转公司股权及金水源公司股权给付国静、于海丰夫妇,实际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金额为13,250,000.00元。因付国静、于海丰夫妇逾期付款,你(个人)于2017年起诉至镇赉县人民法院。根据镇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执行文书可认定你(个人)最终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及利息金额合计14,466,932.00(12,705,215.00+1,761,717.00)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从镇赉县人民法院取得的《王*飞收到付国静、于海丰付款明细》
(2)镇赉县法院出具的《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付款总金额为12,705,215.00元。”
(3)付国静银行流水(有付国静给王*飞支付股权转让款流水记录)
(4)法院对股权转让款强制执行的文书以及划拨收据和银行扣款单1,761,717.00元
2、股权转让原值确认
根据《白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6)吉08民初25号认定的“金水源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注册的6,000,000.00元资金为验资部门帮助暂借”、“金水源公司与坦*中转公司名为两家公司,实为人格完全混同的一家公司”所述,可以认定金水源公司并无任何实际资金投入,金水源公司与坦*中转公司共有的注册资本应为坦途公司实际投资的10,500,000.00元。结合你(个人)与付国静签订的转让价款为13,250,000.00的真实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标的为“金水源公司49%股权”等证据,可以认定你(个人)所作出的转让坦*中转公司和金水源公司股权的行为,实质为转让当时作为实体公司的金水源公司的股权,你(个人)在金水源公司中占股49%。而金水源公司与坦*中转公司共有的注册资本应为10,500,000.00元,所以你(个人)此次股权转让确认股权原值10500000.00*49%=5,145,000.00元。
已取得证据:
(1)《白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2)王*飞《询问(调查)笔录》
(3)坦*中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股权转让中其他税费的确认
你(个人)2012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自己坦*中转公司和金水源公司股权。此次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为13,250,000.00元,你(个人)就其中7,140,000.00申报缴纳了印花税,未足额缴纳印花得税,少缴纳印花税3,055.00元。
已取得证据:
(1)王*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
(2)印花税完税凭证
4、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根据上述对于你(个人)股权转让业务中收入、股权原值、相关税费的确认,可以确认你(个人)在此次股权转让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2年6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3,250,000.00-5,145,000.00-6,625.00=8,098,375.00元;2018年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其实际收取利息1,216,932.00元。
(二)拟处理决定及依据
1、个人所得税
对于你(个人)转让自己坦*中转公司和金水源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未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之规定,对你(个人)股权转让环节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14,466,932.00元拟查补个人所得税1,863,061.40元(其中2012年(13,250,000.00-5,145,000.00-6,625.00)*20%=1,619,675.00元;2018年1,216,932.00*20%=243,386.40元)。
2、印花税
对于你(个人)转让坦*中转公司和金水源公司股权过程中,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少缴印花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四条第二款:“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之规定,你(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价款为13,250,000.00元,应纳印花税6,625.00元,你(个人)就其中7,140,000.00元申报缴纳了印花税3,570.00元,少缴纳印花税3,055.00元,拟查补印花税3,055.00元。
(三)拟处罚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对于你(个人)在2012年股权转让中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手段隐瞒实际转让金额,并将虚假的转让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原镇赉县地方税务局坦途分局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最终少缴个人所得税1,619,675.00元、印花税3,055.00元的行为拟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个人)的偷税行为拟处少缴个人所得税1,619,675.00元和印花税3,055.00元百分之五十罚款,即1,619,675.00*50%+3,055.00*50%=811,365.00元。
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个人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个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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