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发布时间:2025-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文 号】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成文日期】 2025-01-0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税〔2006〕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5年1月3日
【旧政策链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06〕29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我省“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42号),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是: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综合平均价格)1.2倍。
(四)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可在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上浮20%的范围内确定本市普通住宅标准。制定市普通住宅标准的,可按照市普通住宅标准执行,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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