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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是否计入残保金的计算基数
发布时间:2025-01-20  来源:肖太寿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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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农民工,在单位上有时候只工作几天或者十几天,时间都很短,但建筑公司也依据相关政策申报了农民工的个税,但这些农民工的工资是否作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呢?
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这里的用工人数,强调的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或与本单位依法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季节性用工的,应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因此,这个临时工他并不是季节性用工,只是他工作时间比较短,但它并不是季节性的生产,而且临时工他并没有满足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的在编人员或者是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人员。
因此这些流动性特别大的临时工,不应该作为残保金的计算基数。

 

肖太寿,经济学博士,研究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我国第一个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等“三证统一”筹划理论和“合同与账务税务处理相匹配和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的合同控税新理念的提出者。精通中国税法,具有较深的财政学、会计学、税收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收筹划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合同节税、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风险识别与防范以及税务稽查应对,精通房地产行业、建筑安装行业和工业制造业的涉税管理、税收风险识别、纳税筹划和税务稽查应对。为企业提供财税培训1000多场,特别是为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提供营改增专题培训200多场,给企业提供营改增设计方案,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捍卫了企业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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