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业员工工资转换为企业往来费用的真相
发票异常,成本稳定,案件疑点重重
排查人员随即查阅企业报表进行经营情况核实。经查,该企业连续5年利润均不足3万元,最大的成本支出为技术人员的工资。但这最大的成本支出却由这一系列异常的进项发票列支,让企业年度成本控制一直很“稳定”。
排查人员当即将疑点线索上报,衢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启动案头分析,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主要开展施工图图审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作为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的专业机构,每月却将主体工作外包给个体工商户,且开票方的4家个体工商户主营业务都是咨询服务,实际从业人数均为1人。
检查人员随即调阅了这4家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现除对该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外,4家个体工商户均未与其他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且每年开票金额相对固定。
此外,系统数据显示,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不一,2家位于市区,2家坐落于村镇,但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却呈现出交叉共用的特点。
业务虚构,费用转化,真相浮出水面
果不其然,突击检查让企业“猝不及防”。检查人员在该企业办公场所发现了涉案4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在拷取财务数据时,发现同一电脑存在多个电子账套。这验证了涉案个体户与该企业位于同一办公室、同一电脑开具发票,且开票方与受票方的网络标识地址出现交叉共用的事实。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对外开具发票中涉及咨询服务费用的部分支出是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
为进一步弄清真相,检查人员走访了4家个体工商户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4家个体工商户业主均为企业员工或亲戚朋友,实际并不参与个体户的经营和管理,且其个体工商户相关银行账户均由该企业实际控制,所有开票行为均由涉案企业财务人员实际操作完成,相关费用大多转化为员工实际工资。
听信“秘笈”,违法筹划,最终难逃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揭开焦煤企业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真相
电费虚高 违规归集研发费用
资料完备并不意味着就合法合规。检查人员并未将目光仅仅局限在资料是否齐全、前后逻辑是否对应上,还对各项研发支出的金额进行了全面分析。果然发现了异常:项目的立项书里只提到了3个设备,为何电费却如此高?
伪造记录 虚报多项研发支出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各项研发支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现象。比如,大量领用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又如,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计提至该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支出中;再如,设备有了开机记录,研发人员却未打卡……
认识错误 自觉接受处理处罚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软件开发人员的“软件产品”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软件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出台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政策对于合规经营企业是“及时雨”,却也是不法分子觊觎的“唐僧肉”。
企业进项虚高,延伸发现骗享疑点
为查清楚真相,检查人员将调查重点延伸至上游主要交易方的深圳市创?隆科技有限公司。对创?隆科技公司开展分析后,发现该公司近两年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共取得退税741.67万元。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条件下,可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检查人员发现创?隆科技公司的确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企业具备真实软件开发能力,还是存在其他问题?
资金流水异常,虚开骗享真相浮出
在正面突破受阻之际,检查人员迅速调整策略,决定从侧面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调取了创?隆科技公司的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该公司仅收取货款3000余万元,与其8000余万元的开票金额差距巨大,存在大额货款未足额收取的情况。而对于部分已收取的款项,该公司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回流至下游企业,存在资金回流。至此,检查人员取得了伪造业务、收取手续费、虚开发票的关键证据。
那么,创?隆科技公司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又是从何而来?
警税紧密协作,破获幕后犯罪团伙
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供述,创?隆科技公司仅有员工4人,没有聘请技术开发人员,软件著作权登记资质均为非法购买所得,目的是通过伪造软件开发假象,违规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以实际承担3%的增值税税负,大肆向下游企业虚开“软件”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牟取不法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会同公安部门将该公司开具的99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追缴该公司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741.67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