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云南某制药企业因取得虚开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25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1-06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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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富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0581刑初7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蔺某富,曾用名蔺某强,男,1989年10月23日生,大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

审理经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2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富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成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蔺某富于2012年9月-2020年10月在云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云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心脉隆产品推广、发货、核算及推广费的核算报销。2018年-2020年,被告人蔺某富帮助心脉隆产品销售代理商宁艳辉、赵峰、杨某(另处)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4张,发票票额合计6651492元。蔺某富收到为销售代理商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到某某制药有限公司报销的提成款后,截留上述提成款用于投资基金并获利人民币153004.45元。经保山市税务局核查,被告人蔺某富购买的13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共抵扣云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成本6312992元。2023年6月26日,保山市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云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向保山市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1662475.65元及滞纳金人民币903975.4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富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扣押的被告人蔺某富的手机1部(已发还)、人民币153000元,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被告人蔺某富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腾冲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情况说明,蔺某富所购买的发票及票额、购票费用统计、购买发票清单、银行转账回单、合同、协议、购票资金回流表,关于蔺某富涉嫌虚开发票案协助数据核查的函、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关于《蔺某富涉嫌虚开发票案协助数据核查的函》的复函、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情况表、受票企业抵扣情况表,接受证据清单、完税证明、税务处理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杏提供的发票核实情况登记表、银行转账回单、发票、合同、协议,云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方为吉林省、长春市地区的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投票的复印件、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白城市公安局上传的发票清单,情况说明,长春市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及吉林省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案调查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邮政速递提供的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调取材料;3.证人杨某杏、张某甲、蒙某雷、宇军、郭某鹏、张某喜、张某乙、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蔺某富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5.腾冲市公安局的提取笔录收益截图照片;6.微信账户、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光盘等,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富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4张,发票金额合计665149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对被告人蔺某富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蔺某富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蔺某富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蔺某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符合缓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被告人蔺某富的人民币153000元系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蔺某富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蔺某富的人民币15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映景

人民陪审员  彭婧彦

人民陪审员  寸待勇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晴

 

华税点评

根据该判决书,蔺某富在云南某制药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云南某制药公司心脉隆产品推广、发货、核算及推广费的核算报销。2018年至2020年,蔺某富帮助心脉隆产品销售代理商购买普票发票用于获取云南某制药公司报销款,发票票额合计665万余元。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决蔺某富犯虚开发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本案披露的信息分析,本案中,蔺某富系在明知道开票方与云南某制药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情况下从开票方购买普通发票,同时蔺某富主观目的并非为了云南某制药公司不缴、少缴税款,而是为了帮助销售代理商获取报销款,故法院认定蔺某富构成虚开发票罪。

本判决还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保山市税务局认为,云南某制药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不能作为成本扣除的凭证,要求云南某制药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66万余元,缴纳滞纳金90万余元。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之规定,保山市税务局应当要求云南某制药公司重新补开、换开发票且是要求真实销售方即本案中的销售代理商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发票,并非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如果销售代理商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保山市税务局应当要求云南某制药公司根据28号公告提交能够证明案涉业务所对应支出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证据,并根据相关证据允许其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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