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综合
年度热点问答大盘点(一)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5-01-26  来源:江苏税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近期,纳税人学堂开展了“年度热点问题汇编”直播,对2024年度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总结回顾。我们分解了视频内容,方便您分主题、分问题迅速查看。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第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有关热点问答。

 
 
 

 

 

01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征收率降低及免税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应如何开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02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免性质代码应选择01011608。

 

 

 

 

03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申请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模块进行申请即可。

 

 

 

 

 

0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

上下滑动查看

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申请存量留抵税额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