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甬税稽一罚〔2022〕35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设计服务中心(宁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100,416.09
处罚日期:2022-12-23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0年3月取得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拨款35000000.00元,该笔项目扶持资金对应支出已计入成本并税前列支,导致多计2020年度成本3784649.60元、2021年度成本8699283.65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784649.60元、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99283.65元。
2.你单位2021年8月购买中国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5000000.00元,2021年11月收回本金并取得理财收益42975.34元,计入财务费用借方科目,导致少缴增值税2432.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14元、教育费附加36.49元、地方教育附加24.32元。
3.2020年至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向个人购买发票15份,发票号码 01078989#、12370321-22#、53995266#、74894539#、20877455-57#、46659074#、46659080#、01028606#、12158041#、17622466#、00335089#、33430706#,价税合计406890.79元,用于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向单位报销快递费用、汽车维修费、房租费、会务费等。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095.94元,税额545.76元。于2020年9月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545.7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10元、教育费附加8.19元、地方教育附加5.46元。
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1月、12月,取得无锡东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永达申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发票号码12976698#、82776592#,价税合计32846.00元,向单位报销私人汽车维修费,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6548.67元,税额3451.33元,于2020年11月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3451.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80元、教育费附加51.77元、地方教育附加34.51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848.91元;原法定代表人变相取得2020年至2021年收入439736.7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8294.65元。
违法事实1、3,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13498.51元、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99283.65元,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762.20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1127.80元。
处罚结果:处所偷增值税6429.66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5143.73元;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25.04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80.03元;处所偷企业所得税21890.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945.00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294.6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4147.3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02嘉税二稽罚﹝2022﹞49号
主体名称: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2022-04-13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96966.92元、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9.696692
违法行为类型: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申报“贷款服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购入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黄金挂钩)理财产品,2019年度取得利息收入(不含税)合计3200301.36元(其中1月434958.90元、4月605835.62元、6月832191.78元、7月560958.90元、11月766356.16元);2020年度取得利息收入合计(不含税)2054758.91元(其中4月749786.30元、8月774123.29元、9月530849.32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及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在购买并持有上述理财产品期间取得的收入未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少缴“贷款服务”收入增值税297456.24元(其中2019年1月24620.32元、4月34292.58元、6月47105.20元、7月31752.39元、11月43378.65元;2020年4月42440.73元、8月43818.30元、9月30048.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82【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机关:嘉兴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00MB1515866B
数据来源单位: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4088Y
03咸税稽罚﹝2022﹞21号
主体名称:陕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8
处罚内容:对该企业少缴增值税1532883.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01.85元、房产税975.4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49.92元、印花税39163.78元、企业所得税2248305.20元,合计税款3928979.9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964489.96元。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库存保管明细账,处以一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97.448995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增值税
(1)2017至2020年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列支修理费、维修费、服务费、检测费、运输费、认证费、住宿费、仓储费、装卸费、理货费、代理服务费、咨询费、设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佣金、电费、水费、液化气、家具、石材、工程款等共计8593741.59元,取得不符合规定、内容、项目填写不全且无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8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783005.15元。(其中,2017年615311.54元、2018年924.87元、2019年38519.30元、2020年128249.44元)
(2)2019年至2020年“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和“银行结构性存款协议、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产品认购确认书、结构性存款利息统计表反映结构性保本存款2020年10月16日到期利息收入共计11085787.67元,未按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记入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本次应补缴增值税2020年665147.26元。
(3)2017年至2020年给员工购买手机,用于职工福利的冰箱、电视机、冷柜、酒柜、麻将桌、淋浴房、热水器、烤箱、床及床垫、茶具、餐饮家具、食堂饮水机、茶吧机、淋浴房用品、卫浴挂件、水杯、屏风、油烟机、衣柜、洗衣机、压力锅、电砂锅、微波炉、香水、卧室摆件等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抵扣进项税共计60299.78元,其中:2017年9168.16元、2018年10468.44元、2019年9445.56元、2020年31217.62元,属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60299.78元。(其中,2017年9168.16元、2018年10468.44元、2019年9445.56元、2020年31217.62元)
(4)2017年至2020年给员工购买的西服、衬衣、皮带、皮具、皮包、保温杯、咖啡杯、剃须刀、床上用品、厨具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抵扣进项税共计15886.07元,其中:2017年1447.18元、2018年1228.42元、2019年6922.41元、2020年6288.06元,属职工福利,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5886.07元。(其中,2017年1447.18元、2018年1228.42元、2019年6922.41元、2020年6288.06元)
(5)2017年至2020年给职工个人办理商业保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抵扣进项税共计1186.73元,属职工福利,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186.73元。(其中,2017年400.08元、2019年400.13元、2020年386.52元)
(6)2018年3月13日购茶叶、饮料、尊鲜礼盒、海鲜礼盒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抵扣进项税共计6112.62元,属招待费和职工福利支出,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6112.62元。
(7)2017年、2019年以会议费的名义支付招待费、春节答谢会餐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抵扣进项税共计1246.08元,属招待费和职工福利支出,应做进项税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246.08元。(其中,2017年1030.18元、2019年215.90元) 以上7项共计转出增值税进项税1532883.6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7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7357.14×7%=43914.99元。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734.35×7%=1311.41元。2019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503.30×7%=3885.23元。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1288.9×7%=58190.22元。2017-2020年度合计应补缴城建税107301.85元。
3.教育费附加
2017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627357.14×3%=57486.54元。2018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18734.35×3%=562.03元。2019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55503.30×3%=1665.10元。2020年应补交教育费附加831288.9×3%=24938.66元。2017-2020年合计应补交教育费附加45986.50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7年应补交地方教育费附加627357.14×2%=12547.14元。2018年应补交地方教育费附加18734.35×2%=374.69元。2019【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企业少缴增值税1532883.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7301.85元、房产税975.46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49.92元、印花税39163.78元、企业所得税2248305.20元,合计税款3928979.91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964489.9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库存保管明细账,处以一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0MB29600219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0000160006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