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法定代表人承诺会及时来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账簿资料......
发布时间:2025-01-10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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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经税稽罚〔2024〕86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6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5-01-06 发布日期 2025-01-07
违法事实1.你单位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起对你单位立案检查,检查人员多次与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黄**取得联系,你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黄**承诺会及时来领取《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但直至案件调查结束,你单位负责人一直未领取和签收《税务检查通知书》且未提供相关账簿资料。2024年10月14日,检查人员实地调查你单位经营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德海·新天地B座商业办公楼**,发现该地址并非你单位办公地点。经核实,你单位已搬离该办公地点,去向不明。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我局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对你单位《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邮寄送达,邮政部门未与你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将本文书于2024年11月6日退回我局。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对你单位《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2.你单位无真实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现有征管手段下无法联系你单位,实地调查后也未能取得相关账簿、凭证资料,并且你单位2024年6月、7月申报后形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直未缴纳,累计欠缴税款共计543,347.16元。你单位自2023年4月成立至2024年8月期间,只取得进项发票4份。并无实际其他业务发生,在2024年7月后,你单位涉税人员发生变更且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升开票额度的当天即开票,仅在2024年6至7月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合计4,179,941.82元,税额合计543,392.44元,价税合计4,723,334.26元,你单位作为商贸企业,存在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情况。经查你单位招商银行账号为991****001的账户,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该账户无任何资金流水记录,在变更相关人员后,2024年6月期间,新疆**天宸物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在兴业银行的账户向你单位共计转账45笔,转账金额7,791,892.80元,备注为货款。2024年6月期间,新疆**物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向你单位共计转账3笔,转账金额486,745.56元,备注为货款。你单位在收到货款的当日便通过大额转账方式转至陈**、黄**等人个人储蓄卡上,存在资金异常现象。我局认为,你单位符合走逃(失联)企业主要特征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购销业务异常和资金异常迹象,在没有真实的业务经营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5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行为,定性为纳税人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对你单位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上述所处罚款,共计2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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