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有税友向老戴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说公司的某项采购,实际支付的金额比对方开票的金额要少,而且对方没有红冲发票或者重开,公司直接以该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但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记账并以实际支付金额对应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这样公司是否存在风险。
税友说曾经看过某位财税人士的文章,文章称上述情况属于取得了虚开发票,所以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但税友并不确定是否真的属于虚开发票,因此,想问问老戴的意见。
老戴认为,出现公司实际已经或者应该支付的金额低于对方开票的金额,且以该张“开大了”的发票作为记账和税务处理的凭证,是否属于取得虚开发票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不一定。这主要看开票方是否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
老戴这里讨论的只是税务行政上的虚开发票,不讨论刑事责任上的虚开发票。
那么,开票方“开大了”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呢?这个问题,我们得回归到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定义。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
(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行政上对虚开发票的定义,应该紧扣开具的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主要看是否未发生业务而开具或取得发票,或者虽然发生业务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那么,“开大了”的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呢?可能税友会说,那还用说,受票方实际支付的金额都与发票所载金额不一样了,肯定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啊。下面,老戴举两个例子给税友们看看。
例1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B公司购买了市场推广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在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内,B公司在指定场所为A公司的指定产品提供推广,A公司向B公司支付10万元的推广服务费。B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推广服务后,A公司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推广服务费,B公司开具了15万元的推广服务费发票给A公司。此时,B公司是否属于虚开发票,A公司是否取得了虚开发票?
上述例子中,B公司实际向A公司提供的推广服务,费用为10万元,A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也是10万元,而B公司却开具了15万元的发票,很明显,这属于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情形。A公司以B公司开具的该15万元的发票用来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即使A公司只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记账、税前扣除和抵扣1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属于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
例2 C公司是广州的企业,为了在华东地区推广产品,委派公司的业务员张三到华东地区出差。C公司规定,业务人员在外地出差,其住宿的标准为每天不超过200元。张三在华东地区出差时,为了对自己好点,因此,在订酒店时,选择了消费水平较高的酒店,张三所定的房间为每天300元。张三在该地区出差了四天三夜,合计住宿费用为900元,酒店根据张三提供的开票资料,以C公司为购买方,开具了住宿费9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张三回公司后向公司报销住宿费用,并提供了上述900元的专票。由于C公司规定的出差住宿标准为每天不超过200元,所以,只为张三报销了600元的费用。C公司以该900元的住宿费用专票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凭证,并申报抵扣了实际报销金额6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此时,酒店是否属于虚开发票,C公司是否取得了虚开发票?
上述例子中,酒店实际向张三(C公司)提供的是价值900元的住宿服务,而且酒店实际取得的价款也是900元,所以,酒店开具900元的发票,并不属于虚开发票。相应地,C公司实际为其员工张三购买该服务支付的款项是600元,其按照600元进行记账、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并没有错,但肯定只能以酒店按照实际提供服务价格的900元开具的发票作为会计和税务处理凭证吧。C公司总不能要求自己的员工出差时,如果是超过标准发生的费用,就要求开票方分开两张发票来开具吧,就算真的这样要求了,有多少服务提供商愿意配合处理这样的事项,也是个问题,这会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的效率,而且也涉嫌“管得太宽”了对吧。
所以,发票“开大了”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老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所谓的“开大了”不能只看受票方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比发票所载金额小这个形式,而应该看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涉及的对价是否比发票所载金额小这个实质。如果在受票方看起来出现“开大了”的情形,是由于受票方的内部管理制度,例如对某项费用支出限额管理等导致的,而开票方实际提供的货物、服务等的对价就是发票所载的金额,其实际收到的价款也是发票所载的金额,那这种以“开大了”的发票入账并进行税务处理,老戴个人认为不属于取得虚开发票。但如果开票方实际提供的货物、服务等的对价就是比发票所载的金额小,这种“开大了”的发票就是虚开发票,老戴建议受票方收到后及时通知开票方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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