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发布,越来越多内地企业积极参与对港澳地区的投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城市、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城市,备受“走出去”企业青睐。为服务好“走出去”企业,提示企业赴澳门投资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中国内地居民赴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税收指南》
《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并已注明法律法规更新日期。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若因《指南》导致损失的,国家税务总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指南》版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第五章 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
-
内地与澳门税收安排
-
澳门税收安排相互协商程序
-
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争议的防范
第六章 在澳门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
信息报告风险
-
纳税申报风险
-
调查认定风险
-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
其他风险
【获得全文文件方式】
在“税律风云”公众号对话框,发送关键词“澳门”即可获得。
节选内容如下: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中,收入类型包括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海运、空运和陆运、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等。税收安排一般赋予居民一方税收管辖权,同时通过各种方式限制来源一方的税收管辖权。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通过设置限制税率的方式限制来源一方的税收管辖权,对于营业利润,只有在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下,来源一方才拥有税收管辖权。
| 营业利润
根据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内地企业的利润应仅在内地征税,但内地企业通过设在澳门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澳门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根据税收安排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常设机构有权扣除其自身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且利润和费用的确定不局限于澳门一地。但是,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等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允许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 股息
根据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企业在澳门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投资所得并入其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在澳门征收所得补充税,适用税收安排的营业利润条款;因为是内地居民企业的投资所得,因此税收安排明确了居住地管辖权原则,即内地政府可以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征税。同时税收安排还规定了来源地管辖权原则,但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取得股息的内地居民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符合受益所有人,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税收安排限定了澳门适用的税率最高为5%,其他情况下,税率最高为10%。
| 利息
根据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地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门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在内地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门按其规定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若利息收入与内地企业在澳门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所得将适用安排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门征收所得补充税。
| 特许权使用费
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第十二条列举了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二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三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第四类是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即设备租金。
内地投资者作为受益所有人从澳门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内地征税,同时,也可以在澳门按其规定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内地企业在澳门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适用安排的营业利润条款在澳门征收所得补充税。
| 不动产所得
根据内地和澳门税收安排第六条的规定,内地居民使用位于澳门的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澳门可以向内地居民征税。“使用”的形式包括直接使用、出租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使用。“不动产”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安排规定了最小范畴,即“不动产”应当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安排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视为不动产。内地居民取得来源于澳门的不动产使用所得,不考虑其是否在澳门存在常设机构,澳门特区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款的规定仅局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内地居民转让澳门不动产而产生的转让收益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条款。
| 财产转让所得
税收安排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一方征税。如果内地居民转让位于澳门的不动产产生收益的,澳门特区政府有权向该内地转让方征税。“不动产”的确定按照税收安排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企业常设机构用于营业的财产中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由常设机构所在一方征税。如果内地居民企业在澳门设有常设机构,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的动产产生收益的,澳门特区政府有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
(3)股权转让所得
内地居民转让其在澳门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澳门有权征税:第一种是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税收安排第六条所定义的不动产);第二种是内地居民在转让澳门居民公司股份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加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
内地居民转让其在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澳门无权征税。
登记注册制度
澳门鼓励投资企业来澳投资,在澳门特区政府官网专门推出了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的“一站式”服务指引,方便投资企业正确进行登记注册。需注意的是,企业必须在不晚于开业前30日内完成企业商业登记及税务登记流程。具体请参见第一章澳门经济概况及投资主要关注事项。
信息报告制度
澳门在企业信息报告方面无具体法律规定,但对每个税种的申报都强调纳税人的相关会计记录或凭证账簿需真实报告。如果经财政局审查资料后发现有信息缺漏、虚假的地方,除了补缴税款以外,还可能会被追加相应的罚款。具体请参见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风险
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否为澳门税收居民,均需就其取得的来源于澳门的所得在澳门缴纳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等。除了在澳门注册的企业需就其全球所得申报纳税外,其他情况下是否有纳税义务往往取决于澳门企业所得来源地是否在澳门。具体请参见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作为国际贸易自由港之一,澳门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较少。澳门与内地的税收安排主要对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征税以及税务争端的互相协商程序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澳门特区的相关规定,凡是在澳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均需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因此对内地投资者而言,需注意在澳门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安排待遇的条件,同时需要留意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请参见第二章澳门税收制度简介和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因篇幅原因,以上内容均为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