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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工抵房损失,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5-01-16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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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一、工抵房转让损失现象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复杂局势下,工抵房转让损失已成为众多企业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随着房地产行业增速放缓,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开发商为缓解资金压力,常以房屋抵付工程款,这便催生了大量工抵房的出现。而在后续转让过程中,受市场价格波动、房屋自身条件等因素影响,转让损失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某建筑企业收到开发商用于抵债的房产,起初市场价值可观,但由于市场环境突然变化,在准备转让时,房价大幅下跌,最终只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对于企业而言,正确处理工抵房转让损失的财税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利润水平,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和偿债能力,还涉及到税务合规性,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税务风险,遭受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因此,深入了解并掌握相关财税处理方法,是企业在房地产市场波动中稳健前行的关键。

二、工抵房及转让损失基础概念

(一)工抵房定义及形成背景

工抵房,即工程抵押房,是开发商因资金紧张,将部分未售房产抵押给建筑商、材料商等债权人,用以抵付工程款或材料款的房屋 。在房地产开发进程中,资金回笼至关重要,一旦销售遇冷,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便会选择以房抵债这一方式。对建筑商和材料商而言,他们本期望获取现金,但在开发商资金匮乏的情况下,无奈只能接受工抵房。这一现象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销售情况不佳时尤为显著。

(二)转让损失的界定

转让工抵房产生损失,主要是指在转让环节,房屋的售价低于取得成本。其成本涵盖开发商抵债时约定的价格,以及获取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例如,某建筑企业获得一套抵债房,约定价格为 100 万元,同时缴纳了 3 万元契税及 1 万元手续费,其总成本即为 104 万元。若后期因市场房价下跌,该企业以 90 万元出售此房,那么转让损失便是 104 - 90 =14 万元。转让损失的计算,需精准核算各项成本与实际售价的差额,这是后续进行财税处理的关键依据。

三、转让工抵房损失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依据

工抵房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 债务重组》。该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当企业以工抵房方式收回债权,而后转让工抵房出现损失时,需依据此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确定工抵房入账价值、核算转让损失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准则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二)会计分录示例

若建筑企业被欠工程款 100 万元(含税),开发商以一套账面价值 80 万元(公允价值 90 万元,均不含税)的房产抵债,之后建筑企业以 85 万元(不含税)转让该房产。均以公允价值开具专票,税率9%。假设暂不考虑印花税和契税。

1.取得抵债房产时:

借:固定资产 90 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万元
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9万元

贷:应收账款100 万元

2.转让房产时: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万元

贷:固定资产 90万

(2)收到转让款:

借:银行存款 92.65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万元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5万元

贷: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支出 5万元

四、转让工抵房损失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 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于工抵房转让,若企业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全部房款,那么收款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损失部分对增值税计算的影响:在增值税计算中,销售额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当转让工抵房出现损失时,意味着售价低于成本,但增值税计税基础一般仍以实际售价为准。不过,若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

比如,企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工抵房,且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税务机关可能会参考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来重新核定销售额,进而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损失扣除的条件与规定: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对于工抵房抵债与转让损失,企业需证明该损失是真实发生的,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例如,企业要提供工抵房的抵债协议、转让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评估报告等资料,以证实损失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同时,该损失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相关税务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工抵房抵债与转让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务必留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工抵房业务中的损失,可以分为两个环节的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和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分别按规定填报。

(三)其他税种影响简述

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工抵房转让损失会影响增值额的计算。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当转让产生损失,意味着收入减少,若扣除项目不变,增值额会相应降低,从而可能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但需注意,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需符合相关规定,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都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支撑。

印花税:工抵房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损失的发生对印花税的计算本身并无直接影响,其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只要签订了转让合同,就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例如,转让合同金额为 80 万元,那么双方各自需缴纳的印花税为 80×0.05% = 400 元。

契税:以房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属于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土地、房屋发生权属转移,因此抵债双方需按照签订的合同及所确定的价格的3%—5%的比例缴纳契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工抵房也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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