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解答:
不一定。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结合视同销售的具体情形。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8项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有3项。根据这些视同销售的情形,可以分为:可以按规定扣除和不可以扣除。
(一)可以按规定扣除
可以按规定扣除,是指视同销售情形产生的费用,依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附带的增值税税金也就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比如: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发放给员工,产生的费用支出以及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金,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
2.企业促销活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产生的费用支出以及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金,需要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超限额的当年就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做公益捐赠,满足公益捐赠的条件,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金,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不可以扣除
不可以扣除,还需要细分: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并不构成费用支出,而是资产的形式转换等,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金或构成新资产的初始成本,或者只是增值税义务提前发生等;2.视同销售的情形,需要税后列支等。比如: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做对外投资,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金,需要作为股权投资成本,在投资发生的当期是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在股权转让时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做非公益捐赠,或者虽然是公益捐赠但不满足限制条件的,其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金也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货物的公允价值及其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金,不能税前扣除,只能税后列支。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税金,不能简单地说能税前扣除或者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