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二稽罚〔202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二稽处〔2025〕1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作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未按规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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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至 2023 年期间,公司将兼职研发员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金额合计21,659,052.91 元全额纳入研发费用人工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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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部分生产部门领用的经编网布和 PVC 膜金额合计 7208659.66 元计入研发部门消耗材料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公司存在研发部门与生产部门混用设备的情况,将混用设备折旧金额合计 349174.08 元全额列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注:财税〔2015〕119 号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再强调“专门用
于”,为准确核算研发费用,企业应对此类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及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
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公司存在销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品、废料取得的收入合计12031730.68 元,未扣减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
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
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
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
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
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
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
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
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
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
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8 年至 2023 年企业所得税合计 5,557,186.9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滞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我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处罚计 2,778,593.5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今后公司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税二稽罚〔2025〕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嘉税二稽处〔2025〕1 号。
浙江港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