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享受个税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税﹝2017﹞39号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划重点
要确认您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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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享受个税优惠的纳税人和被保险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此外对于购买保险的纳税人来说,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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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个税优惠扣除标准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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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健康险享受个税优惠的征管规定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划重点
(一)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二)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满后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终止享受税收优惠。如同时存在综合所得,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