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 通〔2024〕 1288 号
韩*岩(身份证号:210404********1839):
事由:责令限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条
通知内容:根据**市**区人民法院(2018)*民初2030号民事裁决书,你与2020年4月2日、6月18日分别收到执行款共计45807.29元,其中利息收入1185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370.858元。限你公告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或解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20日
【案件分析】
根据上面**税 通〔2024〕 1288 号所知,韩*岩(身份证号:210404********1839)取得了利息收入11,854.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370.858元。
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错误,希望有关税局认真核对一下。
(1)个人所得税金额为何要保留3位小数点,这个个税金额是不是错误了?
在我的认知里,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应该要保留两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2)3位小数是怎么得来的?经过本人计算确实得出了3位小数,如下图
(3)税局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11,854.29*20%=2370.858元
(4)税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到底对不对呢?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实际取得贷款利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实际取得的贷款利息,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利息收入。(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第六条所说的“上述税种”包括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税务机关核定的个人利息收入,也应该不含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省**市属于湖北省以外地区,应该适用3%减按1%优惠政策,因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该先作价税分离后,再乘以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含税利息收入/(1+1%)*20%=11,854.29/(1+1%)*20%=2,347.38元
5、税局应该计算个税比实际应纳个税多出23.48元(2,370.86-2,347.38=23.48元)
6、如果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错了,后面的税收滞纳金金额当然也就错了。
7、该自然人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当然可以按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该自然人那到底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问: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按目前来看,该自然大概率不懂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事,同时据了解大部分税务机关也是不给予办理的。
8、附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税稽处〔2024〕23号
祝佩龙:(纳税人识别号:220502********0839)
我局(所)于2019年4月3日至2024年10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强路12302 号万通高层4 单元1001 室)2013 年1月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医药)急需资金,委托吕巷林为其办理贷款,并将公司证照、房屋产权证书等交与吕巷林,以房产做抵押,根据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吉05民终1256 号],吕巷林以通化禾信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名义,2013 年2 月28 日向你个人借款150 万元,并以禾信医药面积为1574.27 平方米的厂房为抵押。你于2013年2 月28 日,向陈安君个人账户汇款1,283,231.00 元,向吕巷林个人账户汇140,000.00 元,以上款项合计1,423,231.00 元,均由吕巷林实际使用,2013 年8 月8 日吕巷林已偿还本金600,000.00元,尚欠借款823,231.00 元,利息自2013 年8 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 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2017 年12月13 日,根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吉0502 执1630 号],禾信医药冯友华于2017
年12月19 日将上述本金823,231.00 元,利息774,491.21 元,上诉费13,400.00 元通过冯友华个人账户银行转账交到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 年12 月20 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本金利息及上诉费共计1,611,122.21 元交给你。
2017年12 月20 日你取得利息收入所得774,491.21元,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违法事实。
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2017年12 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
应纳增值税774,491.22/1.03×3%=22,558.00(元)
已纳0元 应补22,558.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558.00×7%=1,579.06(元)
已纳0元 应补1,579.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2,558.00×3%=676.74(元)
已纳0元 应补676.74 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2,558.00×2%=451.16(元)
已纳0元 应补451.16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74,491.22÷1.03×20%=150,386.64(元)
已纳0元 应补150,386.64元
2017年应纳各项税费合计175,651.6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份14 页;
(二)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供的移送执行案件表等1份19 页,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行科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收据等1 份6 页;
(三)土地使用证1份3 页;
(四)房产证1份3 页;
(五)银行交易明细清单2份2 页;
(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10 页;
(七)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6 页;
(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12 页;
(九)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书等资料16页;
(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7 页;
(十一)邮寄税务事项通知书回执1份3 页;
(十二)询问笔录2份6 页;
(十三)其他证据资料1份18 页;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案件定性
检查人员到你户籍所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调查取证,未发现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你有不缴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行为,故对你2017年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不定性偷税。
(二)处理依据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 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 号公布 2008 年11 月5 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 根据2016 年2 月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 年11 月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 号公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九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2017年12 月应补增值税22,558.00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你2017 年12 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06 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 月28 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 年6 月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 年8 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 号 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 年1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你2017 年应补教育费附加676.74 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印发)第二条、第五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18〕53 号)第一条之规定,你2017年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51.16 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 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 年10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 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 年10 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 年12 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你2017 年应补个人所得税150,386.64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你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22,558.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06 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本次检查对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实际截止时间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