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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放下吧!错误的印花税申报“实务”方式该改变了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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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按语

《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后,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合同所列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这些都是很明确的规定了。

就应税合同来说,申报缴纳的税款应是所属纳税期签订的每份应税合同应缴的全部税款。这不是新规的“新规”,该在征纳实务中真正落实了。
以前那些对一份应税合同按季度销售额、租金额等“分期”计算申报印花税的方式,该改变了!别再抱着错误的旧习当铁律啦,放下吧!否则,将会产生税务风险。

 

租赁合同印花税

【问题内容】租赁合同签订了5年,但是合同中列明了年租金且注明按季度支付租金,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请问缴纳印花税时我是按照每季度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还是按每年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分5年计提缴纳;还是在签订时按照5年合计的租金呢?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01-1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法》及有关公告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应税凭证一经书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计税金额能够确定的,应按确定的金额进行申报纳税。

上述所述的情形,租赁合同的租金和年限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将该应税凭证(租赁合同)进行一次性申报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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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三)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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