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检查研发费,追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文/李冼整理
编者按:2025年1月22日,晏鼠股份发布公告披露未按规定列支研发费加计扣除,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整理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1月22日,上海晏鼠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2807 证券简称:晏鼠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1)披露: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部分电子设备及无形资产实际用于非研发工作,依法不应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调减2020 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3,725,851.55元、2021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4,974,662.87元、2022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6,538,695.31元。
二、税务处理结果
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后,于2025年1月作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税稽三处〔2025〕56 号),追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 558,877.73 元、2021 年企业所得税125,502.98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1,043,356.71元,按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根据晏鼠股份所发2025-001号公告披露内容,该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也未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晏鼠股份将未实际用于非研发工作的电子设备及无形资产折旧和摊销,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未被认定偷税处罚款已是万幸,但滞纳金却是真正损失,减少了公司的净利润。
建议公司加强财税合规性管理,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