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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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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就开红字?小心!这里有你不知道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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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详细阐述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废发票的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以及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及红字发票开具过程中的各项要点和注意事项,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1)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红字发票开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政策解读
简化流程: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和取消发票认证范围的扩大,税务总局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进行了修订,优化了开具流程,减少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
明确责任:规定了购买方和销售方在不同情况下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如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先转出进项税额,销售方需凭税务机关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等,避免了双方在红字发票开具过程中的推诿和纠纷。

 

相关答疑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作废吗?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执行。
2.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勾选确认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发票作废,已勾选确认抵扣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退回开票方?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此类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未按规定的作废条件作废发票,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的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对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 号)等文件,规定了购买方或销售方在不同情况下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等流程。
营改增后: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废止了原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同时,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和取消发票认证范围的扩大,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进行了修订,简化了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如取消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改为由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 “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 的《信息表》等。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作废条件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销售方是否 “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以及购买方是否 “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特定不符” 等作废条件的认定,有时会存在争议。例如,销售方认为自己未抄税,但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数据发现存在抄税记录,导致双方对发票是否能作废产生分歧。
争议点二:红字发票开具责任。当出现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对于应由购买方还是销售方填写《信息表》及承担相关责任,可能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在双方沟通不畅或对政策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稽查焦点

1.发票作废的合规性稽查:税务机关会重点稽查企业作废发票是否符合作废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作废发票以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例如,检查销售方是否在抄税或记账后作废发票,购买方是否在认证后又将发票退回要求作废等。

2.红字发票开具的真实性稽查:对红字发票开具的真实性进行稽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虚构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开具红字发票,以冲减销售收入或进项税额的行为。例如,通过检查企业的合同、物流记录、出入库单等资料,与红字发票信息进行比对,确认业务的真实性。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违规作废发票引发税务风险
某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因销售方内部沟通不畅,财务人员在已抄税并记账的情况下,误将一张发票作废,而购买方未及时发现并已将该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认定该企业违规作废发票,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税务风险。
案例二: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A 企业向 B 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 企业收到发票后已用于申报抵扣。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销售折让,B 企业在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误将部分信息填写错误,导致 A 企业根据错误的《信息表》开具了红字发票。B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未按照正确的金额转出,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 B 企业调整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并补缴了相应的税款和滞纳金。

 

会计实务

1.作废发票的会计处理

当月作废:如果是在当月作废发票,只需在防伪税控系统或增值税发票公告服务平台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 “作废” 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 “作废” 字样,全联次留存。会计上无需进行特殊的账务处理,只需将作废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与其他正常发票一起保存备查即可。
跨月作废:如果跨月发现发票应作废而未作废,不能直接作废,需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等。
2.开具红字发票的会计处理
销售方:根据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按红字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借记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等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如果是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还需相应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购买方:购买方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若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红字),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红字)。若未用于申报抵扣的,直接将红字发票作为记账凭证,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红字),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红字)。

 

总结

本文核心要义在于全面解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作废发票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要点,包括政策规定、解读、答疑、变迁、争议、稽查和会计实务等方面,帮助企业和财务人员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确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及红字发票开具过程中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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