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财税圈的 “顶流” 非增值税法莫属!随着《增值税法》正式颁布,其中 “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 的相关规定被删除,同时“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 这一情形也一并取消。这两项条款变动,引发了广泛关注。
关联企业无偿借贷
在企业集团的日常运营中,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是较为常见的情况 ,就目前来看,企业集团内单位无偿借贷的税务风险相对不高。
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注意企业集团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向社会公示。
2018年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借款,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6%税率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贷,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可能进行纳税调整。
不过,如果资金借出方与借入方的所得税税负一致,且该借贷交易未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会进行调整。但当关联企业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存在税负差异时,资金出借方就会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并进行纳税调整的可能性。
关联企业借款约定利息
01
增值税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那么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依据现行的增值税规定,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务成本会增加。这也是很多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的原因之一。
目前出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不包括贷款利息对应进项。理解上未来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增值税税负总体不会增加,对于大家来说是件好事!不过还是需要以国务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内容为准,会不会明确利息的进项可以抵扣。
02
企业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收取利息,约定的贷款利率,建议不要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 2:1 。
小编提醒
我们要继续密切关注后续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安排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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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