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lhu0hg8gobbv
加油站销售加油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背后原因几何?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中税答疑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主题,详细阐述了相关的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以及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该场景下的税务处理要点。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政策解读
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由于此时销售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只是预收了款项,不符合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是为了给购油单位提供支付凭证,而待实际加油消费后,根据回笼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保证了增值税的准确计算和征收,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使企业能够在实际发生应税行为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相关答疑

1.我公司在加油站购买了 2 万元的加油卡用于生产经营,为什么加油站开的发票是普通发票而且是 “不征税” 的呢?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式作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此时预售单位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加油卡充值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一般纳税人建议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加油卡,可凭实际消费清单及不征税发票等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加油站销售加油卡的税务处理与营改增后基本一致,都是在销售加油卡时按预收账款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待实际加油后再根据回笼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对于加油站和购油单位的税务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加油站需要更加准确地核算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购油单位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也需要遵循更加严格的凭证管理要求。但总体的政策框架和基本原则在营改增前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税企争议

争议点:部分企业可能认为在购买加油卡时就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及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和成本费用的核算。而税务机关则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实际加油后根据回笼记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决方式: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按照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解释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减少税企之间的误解和争议。对于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稽查焦点

1.发票开具的合规性

稽查部门会重点检查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以及在实际加油后是否根据回笼记录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会检查购油单位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2.销售收入的确认
稽查部门会关注加油站是否按照预收账款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对于购油单位,也会检查其加油卡的使用情况和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利用加油卡套取现金或虚增成本费用等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某企业一次性购买了大量加油卡,在未实际加油的情况下,要求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油站拒绝后,该企业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经过调查核实,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支持了加油站的做法,并对该企业进行了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使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分析:此案例表明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政策规定,不能随意要求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加油站也应严格执行政策,对于企业的不合理要求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

 

会计实务

1.购卡充值环节

账务处理:企业在购买加油卡充值时,应根据取得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借记 “预付账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例如,企业购买 10000 元加油卡,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 —— 某加油站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实际加油消费环节
账务处理:企业在实际使用加油卡加油后,根据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等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 “预付账款” 科目。假设企业加油消费 8000 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1040 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等 696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 
      贷:预付账款 —— 某加油站 8000

 

总结

本文核心要义是阐述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及相关要点,包括政策解读、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案例和会计实务等方面,强调企业和加油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