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20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产
第三章 负债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五章 收入
第六章 费用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章 附则
附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组织。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开展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加以确定。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出资人、设立人、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等,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应当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和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机构,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
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细则。
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到的股权,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开具的捐赠票据等凭据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收到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 1 元)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凭据金额入账,其他情况不予确认。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筹资费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本项所指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三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 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第二十四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对于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结合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十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 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民间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十一条 其他长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其他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 以现金购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收益,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 接受捐赠取得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 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其他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取得的分红、利息等现金收益,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三)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
第三十三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确认长期投资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销售价值减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二)对于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第三十八条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
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只有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含 3 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中断期间内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是,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通常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应当视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第三十九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
第四十二条 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四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 文物资源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作为文物资源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资源”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文物资源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无法取得历史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接受捐赠的文物资源,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对于文物资源撤销退出等业务,在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参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纳入文物资源范围的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等,应当按照存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条 文物资源不计提折旧。
第五节 无形资产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五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其实际成本。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 10 年。
第五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六节 长期待摊费用
第五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支出,如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第五十七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对应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五十八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费用应当计入其他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三)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第三章 负 债
第五十九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六十条 对于符合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现时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当确认为负债:
(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十一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不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范围内。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民间非营利组织;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二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组织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四)应交税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第六十三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四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三)预计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四)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预计负债外的长期负债。
第六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六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六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具体明确的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十八条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受到限制,使用时按照实际用于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金额计入相关限定性费用,期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十九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以认为限制已经完全解除:
(一)设置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或时间限制已经解除;
(二)设置的用途限制已经解除。
第七十条 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撤销对限定性净资产所设置限制的,应当在撤销时全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七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用净资产转增注册资金,不引起资产和净资产的变动,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 收 入
第七十二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区分不同收入类型,按照项目、服务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该补助是无偿的,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七)总部拨款收入是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八)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七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服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服务,应当在完成服务时确认收入;
- 如果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 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 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果由于捐赠方或法律法规限制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并相应冲减收入;如果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
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十四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应当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记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七十五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费 用
第七十六条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税金及附加,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三)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四)筹资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五)资产减值损失,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六)所得税费用,是指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七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各项费用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费用为限定性费用;除此之外,为非限定性费用。
第七十九条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本期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
第八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八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
(二)这种变更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可靠、更相关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会计政策,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八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八十六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按照其对收入、费用的影响数或者累积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期初的相关净资产项目,并调整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收入、费用的,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经上述调整后,视同该差错在差错发生的期间已经得到更正。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现的使本期编制的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通常情况下,导致差错的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某一具体项目的影响或者累积影响金额占该类交易或者事项对报表同一项目的影响金额的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民间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本报告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按照其影响数调整相关项目的本期数。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负责人情况等。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七)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八)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九)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十)文物资源(包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文物资源)类型、数量、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十一)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二)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四)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等。
(十五)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六)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的说明。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八)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九)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二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以下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联方:
(一)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四)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六)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七)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八)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规定的主要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十一条 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情况、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 “分”。
第九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十五条 2004 年 8 月 18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 号)、2020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 号)同时废止。
附录: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六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对于本制度已规定的一级科目编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 号 |
科目编号 |
名 称 |
一、资产类
1 |
1001 |
现金 |
2 |
1002 |
银行存款 |
3 |
1009 |
其他货币资金 |
4 |
1101 |
短期投资 |
5 |
1102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
6 |
1111 |
应收票据 |
7 |
1121 |
应收账款 |
8 |
1122 |
其他应收款 |
9 |
1131 |
坏账准备 |
10 |
1141 |
预付账款 |
11 |
1201 |
存货 |
12 |
1202 |
存货跌价准备 |
13 |
1301 |
待摊费用 |
14 |
1401 |
长期股权投资 |
15 |
1402 |
长期债权投资 |
16 |
1403 |
其他长期投资 |
17 |
1421 |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
18 |
1501 |
固定资产 |
19 |
1502 |
累计折旧 |
20 |
1505 |
在建工程 |
21 |
1506 |
文物资源 |
22 |
1509 |
固定资产清理 |
23 |
1601 |
无形资产 |
24 |
1602 |
累计摊销 |
25 |
1701 |
长期待摊费用 |
26 |
1801 |
受托代理资产 |
二、负债类
27 |
2101 |
短期借款 |
28 |
2201 |
应付票据 |
29 |
2202 |
应付账款 |
30 |
2203 |
预收账款 |
31 |
2204 |
应付职工薪酬 |
32 |
2206 |
应交税费 |
33 |
2209 |
其他应付款 |
34 |
2301 |
预提费用 |
35 |
2501 |
长期借款 |
36 |
2502 |
长期应付款 |
37 |
2503 |
预计负债 |
38 |
2601 |
受托代理负债 |
三、净资产类
39 |
3101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40 |
3102 |
限定性净资产 |
41 |
3201 |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
四、收入类
42 |
4101 |
捐赠收入 |
43 |
4201 |
会费收入 |
44 |
4301 |
提供服务收入 |
45 |
4401 |
政府补助收入 |
46 |
4501 |
商品销售收入 |
47 |
4601 |
投资收益 |
48 |
4701 |
总部拨款收入 |
49 |
4901 |
其他收入 |
五、费用类
50 |
5101 |
业务活动成本 |
51 |
5201 |
税金及附加 |
52 |
5301 |
管理费用 |
53 |
5401 |
筹资费用 |
54 |
5501 |
资产减值损失 |
55 |
5601 |
所得税费用 |
56 |
5901 |
其他费用 |
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现金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实际存入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借出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收支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应收账款”、“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有关科目。
(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应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收入”等科目。但是,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的,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汇率。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以外币购入商品、设备、服务等,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支付的外币或应支付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
(二)以外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获得外币捐赠等,按照收入确认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收取的外币或应收取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三)借入外币借款时,按照借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借入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偿还外币借款时,按照偿还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偿还款项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外币账户,贷记本科目的外币账户。
(四)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如为购入外币,按照购入当日的即期汇率将购入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的外币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的人民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如为卖出外币,按照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的人民币账户,按照卖出当日的即期汇率将卖出的外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的外币账户,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筹资费用”等科目。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但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五、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和依据分别如下:
(一)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填制进账单,并连同支票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或根据银行转来由签发人送交银行的支票后,经银行审查盖章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付出的支票,应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二)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汇出的款项,应在向银行办理汇款后,根据汇款回单编制付款凭证。
(三)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收款单位应当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四)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应当分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盖章后退回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据以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按规定填制贴现凭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
(五)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收款单位按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并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联编制收款凭证。
(六)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转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后,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单位对于托收款项,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据以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对于承付的款项,应于承付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关发票账单等原始凭证,据以编制付款凭证。如拒绝付款,属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账务处理;属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规定处理,拒付部分不作账务处理。
(八)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交款回单及时编制现金付款凭证,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向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据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九)收到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应当将不能收回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或者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送“银行汇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汇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根据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当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信用卡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需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
七、存出投资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投资的现金。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余额,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的预付交易资金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存入资金时,应按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使用余额进行网络支付时,借记“存货”、“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款”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十、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
本科目应当按照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委托贷款或者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且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具体如下: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但是,实际收到在购买时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利息或现金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辅助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三)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短期投资的成本。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三)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当根据银行盖章后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差额,借记“筹资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照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按照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已取得所需物资时,按照所取得物资应确认的成本,借记“存货”等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银行存款等,借记或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收回应收票据,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照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按照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七)如果应收票据为带息票据,应当在持有期间的期末、贴现、背书转让或票据到期时,按照带息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带息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计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应当向会员、购买单位或接受服务单位等收取的、但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
二、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收账款时,按照应收未收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照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2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职工借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等。
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对外进行短期或长期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 购入股票时,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或其他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 购入债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应当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投资以及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投资持有期间,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照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实际收到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上述各项款项时,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计提坏账准备。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已转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期初贷方余额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后期间又收回,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141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货而预付款项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货物时,按照应确认所购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 “存货”等科目,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退回或补付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按照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其预付账款,一般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并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预付的款项。
1201 存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包括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和存在形式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存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 外购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
- 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完成的存货,按照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和其他成本(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
-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具体如下:
- 业务活动过程中领用存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 对外出售或捐赠存货,按照确定的出售存货成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一)如为存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存货盘亏或者毁损,按照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货实际库存价值。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跌价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存货的期末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13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待摊费用应当按照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待摊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照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种已支出但尚
未摊销的费用。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股票投资和其他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非追加(或收回)投资或者发生减值,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 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股权投资划转为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股权
投资的价值。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如:
(一)债券投资,下设明细科目:面值、溢价或折价、债券费用、应收利息等;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其他债权投资。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接受捐赠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收到的现金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所转换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应收利息)”明细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债权投资划转为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长期债权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长期债权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价值。
1403 其他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入的在 1 年以内(不含 1 年)不能变现或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长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其他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如下:
- 以现金购入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其中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后的金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应领取的利息,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接受捐赠的其他长期投资,按照所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二)其他长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收益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未领取的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其他长期投资,应当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其他长期投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相关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原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 “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
四、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其他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其他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其他长期投资期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其他长期投资价值。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以后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如果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如果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当期得以恢复,即长期投资的期末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按照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原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或收回长期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5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具体如下:
- 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捐赠收入”科目。
(二)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提取的折旧金额,借记 “存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发生后续支出时,按照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借记 “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者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固定资产盘盈,按照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固定资产盘亏,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辅助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文物资源、图书档案、艺术品、标本模型、动植物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包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等,按照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其中应当提取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当计提的金额,借记“存货—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505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具体如下:
-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使用费等确定其成本:
(1) 领用材料物资时,按照所领用材料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 发生应负担的职工薪酬时,按照实际应负担的职工薪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 工程应当分摊的水、电等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应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出包工程,应当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确定其成本,具体如下:
(1) 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按照实际预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 与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在建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二)出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报废、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在建工程时,按照所处置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在建工程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照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完工的各项在建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
1506 文物资源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文物资源。文物资源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
二、文物资源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文物资源在取得时,如果取得了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未取得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二)取得文物资源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 外购的文物资源,按照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一笔购入多项文物资源,取得的购买凭证上没有单独标价的,应当将各项文物资源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文物资源的入账价值。
- 接受捐赠的文物资源,如果取得了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如果未取得发票等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取得文物资源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文物资源入藏前发生的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本体的修复修缮等保护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文物资源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支出,符合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等其他相关资产成本。
(四)对于文物资源撤销退出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参照固定资产清理进行账务处理。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文物资源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文物资源,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前结账处理完毕:
(一)如为文物资源盘盈或普查发现,按照名义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如为文物资源盘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文物资源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文物资源类型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文物资源的金额。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报废和毁损或其他处置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所处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入清理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提取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相关税金,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回所处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16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单独设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捐赠收入”科目。
-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无形资产,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16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本科目应当按照所对应无形资产的明细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按照应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存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经批准处置无形资产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摊销,借记本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或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累计数。
17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本科目应当按照对应资产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二、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受益期间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时,按照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某项长期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金额一次性转销。按照剩余待摊销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8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受托代理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处理。
二、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时,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登记簿”,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如果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即在取得这些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在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其他货币资金——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尚未转出的受托代理资产价值。
二、负债类 21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
二、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得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照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时,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付票据到期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如无力支付票款,按照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五)如果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在期末或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利息。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账款时,按照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存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票据”科目。
(四)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二、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购买单位预收款项时,按照实际预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认收入时,按照本科目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按照补付或退回的款项,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本组织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支付职工薪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期末,应当将本期应付职工薪酬进行分配,如:
- 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当记入各项业务活动成本的职工薪酬,借记“业务活动成本”、“存货——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 应当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职工薪酬单”或“职工薪酬汇总表”进行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应付职工薪酬大于实发职工薪酬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06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应交税费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当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二)发生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借记“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发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 “业务活动成本”(职工及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报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多交的税费。
2209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二、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3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照规定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借款。
二、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但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规定的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应当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及其金额。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借入长期借款时,按照实际借入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的借款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按照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02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各项长期应付款项,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503 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包括因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确认的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确认预计负债时,按照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转回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三、本科目应当按照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受托代理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受托代理资产,按照应确认的入账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转赠或者转出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指定的受赠组织或个人,或者指定的应转交的组织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尚未清偿的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非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非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会费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非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投资收益——非限定性收入”、“总部拨款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其他收入——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所属“非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非限定性费用”、“税金及附加——非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非限定性费用”、“筹资费用——非限定性费用”、“资产减值损失——非限定性费用”、“所得税费用”、 “其他费用——非限定性费用”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非限定性净资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它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限定性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和当期由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三、限定性净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期末,将各收入类科目所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限定性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各费用类科目所属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限定性费用”、“管理费用——限定性费用”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的净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如果因调整以前期间收入、费用项目而涉及调整限定性净资产的,应当就调整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涉及限定性净资产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或贷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如果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以前期间未设置限制的资产增加限制时,应当按照相关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如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或基金等,应当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历年积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3201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涉及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
本科目应当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
二、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或减少以前年度费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或减少以前年度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净资产,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收入费用类 4101 捐赠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受托代理业务而从委托方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捐赠收入。
四、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捐赠,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接受的服务捐赠收入,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接受的捐赠,如果由于捐赠方或法律法规限制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的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如果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捐赠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全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201 会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费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会费收入。
三、会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会费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会费种类(如团体会费、个人会费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提供服务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服务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提供服务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提供服务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提供服务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服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为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接受的政府补助,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政府补助,如果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原因无法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而必须退还部分政府补助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如果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的限制在确认收入的当期得以完全解除,应当将其转为非限定性政府补助收入,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销售商品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三、商品销售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销售商品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当收取的价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应当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按照预收的价款,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销售退回,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 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按照应当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业务活动成本”科目。
如果该项销售发生现金折扣,应当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 报告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期间或以前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期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按照应冲减的商品销售收入,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所调整收入属于限定性收入,应当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存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如果所调整费用属于限定性费用,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当一并处理。
(三)现金折扣,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筹资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筹资费用:按照应付的账款,借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照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贷记“筹资费用”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商品销售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60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收益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
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短期投资。出售短期投资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照所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
-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债权投资。
- 长期债权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如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权投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如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如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债券面值,按照应当分摊的金额,借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现金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或“长期债权投资
——债券投资(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其他长期投资。
- 其他长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收益,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 处置其他长期投资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照所处置其他长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其他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未领取的收益,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投资收益,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701 总部拨款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一般情况下,总部拨款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满足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总部拨款收入。
三、总部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取得总部拨款收入时,按照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 “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总部拨款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01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除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总部拨款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存款利息、确实无法支付的应
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收入,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收入”、“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其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举例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资源等盘盈的,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文物资源”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收入,应当贷记本科目“限定性收入”明细科目。
(二)对于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四)确认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情况下应确认的损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的其他收入,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本科目下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本科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本科目。
四、业务活动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付账款”等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退回的捐赠资产,按照退回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 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金及附加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存在限定性税金及附加,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 “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相关纳税义务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税金及附加,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原因应偿还的受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存在限定性管理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盘亏,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已提取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二)提取行政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无形资产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四)发生的应归属于管理费用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对于确认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六)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管理费用,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以满足内部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筹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筹资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存在限定性筹资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募捐成本的,应当在本科目设置 “募捐成本”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筹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汇兑收益等,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筹资费用,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5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提取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而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冲减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时,按照转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非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所得税缴纳义务时,按照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901 其他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支出等。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费用为非限定性费用,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费用,则应当在本科目设置“非限定性费用”、“限定性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本科目。
三、其他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发生的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存在限定性其他费用,则将其金额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四部分 会计报表格式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
编制期 |
会民非 01 表 |
资产负债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民非 02 表 |
业务活动表 |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
会民非 03 表 |
现金流量表 |
年度报告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民非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
年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负债和净资产 |
年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
|
|
短期借款 |
|
|
短期投资 |
|
|
应付款项 |
|
|
应收款项 |
|
|
应付职工薪酬 |
|
|
预付账款 |
|
|
应交税费 |
|
|
存 货 |
|
|
预收账款 |
|
|
待摊费用 |
|
|
预提费用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
|
|
其他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
|
|
|
非流动资产: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
|
|
长期借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长期应付款 |
|
|
长期债权投资 |
|
|
预计负债 |
|
|
其他长期投资 |
|
|
其他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合计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
固定资产: |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受托代理负债: |
|
|
减:累计折旧 |
|
|
受托代理负债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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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 |
|
|
负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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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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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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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资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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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 |
|
|
|
|
|
无形资产原价 |
|
|
净资产: |
|
|
减:累计摊销 |
|
|
非限定性净资产 |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限定性净资产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净资产合计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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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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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代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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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代理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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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
|
|
业 务 活 动 表
会民非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
非限定性 |
限定性 |
合计 |
非限定性 |
限定性 |
合计 |
|
一、收 入 |
|
|
|
|
|
|
捐赠收入 |
|
|
|
|
|
|
会费收入 |
|
|
|
|
|
|
提供服务收入 |
|
|
|
|
|
|
政府补助收入 |
|
|
|
|
|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总部拨款收入 |
|
|
|
|
|
|
投资收益 |
|
|
|
|
|
|
其他收入 |
|
|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二、费 用 |
|
|
|
|
|
|
业务活动成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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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税金及附加 |
|
|
|
|
|
|
管理费用 |
|
|
|
|
|
|
筹资费用 |
|
|
|
|
|
|
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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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费用 |
|
|
|
|
|
|
费用合计 |
|
|
|
|
|
|
三、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 定性净资产 |
|
|
|
|
|
|
四、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 定性净资产 |
|
|
|
|
|
|
五、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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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净资产变动额(若为净 资产减少额,以“-”号填列) |
|
|
|
|
|
|
现 金 流 量 表
会民非 03 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 目 |
本年金额 |
上年金额 |
一、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 |
|
|
收取会费收到的现金 |
|
|
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 |
|
|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
|
|
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现金流入小计 |
|
|
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 |
|
|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的现金 |
|
|
各项税费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现金流出小计 |
|
|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
|
|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收回的现金 |
|
|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现金流入小计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
|
|
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现金流出小计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
|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现金流入小计 |
|
|
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 |
|
|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
|
|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现金流出小计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
|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
|
第五部分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 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 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余额”栏内。
- 本表“期末余额”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库存现金、存放银行的各类款项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扣减“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 “短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各种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 “应收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未收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 “预付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单位等的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 “存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存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6) “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或其他长期投资。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和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 “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9) “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货币资金”、“短期投资”、 “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1) “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12) “其他长期投资”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准备在 1年以内(含 1 年)变现的,除股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其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余额,再减去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其他长期投资余额的金额填列。
(13) “长期投资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投资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4) “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5)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17) “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固定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8) “文物资源”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和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等藏品。本项目应当根据“文物资源”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 “无形资产原价”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累计摊销”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累计摊销”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无形资产净值”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有)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0)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 “非流动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非流动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投资合计”、“固定资产合计”、“文物资源”、“无形资产净值”、“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2)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且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还应当加上“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23) “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 “受托代理资产”项目金额的总计数填列。
(24) “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尚未偿还的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当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 “应付款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6)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7) “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果 “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填列。
(28) “预收账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等预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 “预提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偿还的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
长期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中将在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金额分析填列。
(31)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流动负债之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果其他流动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2) “流动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流动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短期借款”、“应付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预提费用”、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3) “长期借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种借款本息。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1 年)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4)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担的各种长期应付款,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本项目应当根据 “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长期应付款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35) “预计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 “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之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其中将于 1 年以内(含 1 年)到期的其他长期负债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长期负债金额较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37) “长期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预计负债”、“其他长期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38)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本项目应当根据“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 “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 “受托代理负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0) “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非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 “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的限定性净资产期末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 “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4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总计数。本项目应当按照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业务活动表编制说明
- 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 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季度数”、“本半年度数”等本中期数栏,反映各项目本中期的实际发生数。在提供上年度比较报表时,应当增设可比期间栏目,反映可比期间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如果本年度业务活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业务活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度可比期间栏目内。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非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本期费用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表“限定性”栏反映本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数和本期由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以“-”号填列)。在提供上年度比较报表项目金额时,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栏目的金额可以合并填列。
-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2) “会费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会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3) “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提供服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4) “政府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5) “商品销售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6) “总部拨款收入”项目,反映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从其总部取得的拨款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总部拨款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7) “投资收益”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投资净损益。本项目应当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如果为借方发生额,则以“-”号填列。
(8) “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收入项目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上述各项收入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9) “业务活动成本”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等具体情况,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各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业务活动成本的各组成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列报“设立慈善信托支出”项目,按照“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中“设立慈善信托支出”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0) “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本项目应当根据“税金及附加”的发生额填列。
(11) “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2) “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本项目应当根据“筹资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募捐成本的,应当在 “筹资费用”项目下列报“募捐成本”项目,按照“筹资费用”科目中“募捐成本”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3)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4) “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 “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15) “其他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以上费用项目之外发生的其他费用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上述各项费用项目应当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别填列。
(16) “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从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 “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从非限定性净资产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 “净资产变动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当期净资产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收入合计”项目的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项目的金额,再加上“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限定性净资产”、“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项目的金额后填列。
三、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 本表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某一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 本表所指的现金,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包括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除特别指明外,以下所指的现金均包含现金等价物)。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且一贯性地保持其划分标准,如果改变划分标准,应当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民间非营利组织确定现金等价物的原则及其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 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本表所指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编制业务活动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以在业务活动表收入和费用数据基础上,通过调整存货和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变动、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 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 “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捐赠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 “收取会费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会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 “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提供服务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 “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 “政府补助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 “现金”、“银行存款”、“政府补助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 “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的除以上业务之外的现金,包括直接计入净资产的注册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 “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捐赠或者资助支出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 “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支付给员工以及为员工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 民间非营利组织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职工薪酬等,在本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10)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业务活动成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 “各项税费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支付的各种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税金及附加”、“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 “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
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 “其他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出售、转让或者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投资收回的股利、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利息,以及从被投资单位分回利润收到的现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收回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之后的净额。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损失而收到的保险赔款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现金流入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 “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对外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之外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投资”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各项之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其他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0) “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1)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其他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 “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以现金偿还债务本金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3) “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筹资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4)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除上述项目之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5)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所属分支机构的现金流量折算为人民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本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的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2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本年度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变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的金额合计填列。
第六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三)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说明,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设立时间、负责人情况等。
(五)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六)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七)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八)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九)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十)文物资源(包括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文物资源)类型、数量、来源等情况的说明。
(十一)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十二)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四)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持有股权的权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等。
(十五)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六)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情况的说明。
(十七)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八)关联方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九)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二十)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