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例十一家上市医药公司大额补税!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子公司近期对涉税业务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465.13 万元,增值税及附加 648.47万元,滞纳金 103.50 万元,合计 1,217.10 万元。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已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 2024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17.10 万元,最终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110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近期对涉税业务 开展了自查,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子公司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各项税费1,547.23 万元,需缴纳滞纳金260.21万元,合计需缴纳1,807.44万元。
二、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 关规定,上述补缴税费及滞纳金事项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 述税费及滞纳金将计入公司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757.23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 时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税务知 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一日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通[2024]027 号)的要求,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收自查情况
经自查,公司需补缴 2021 年至 2023 年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 3,896,676.92 元,需缴纳滞纳金共计 810,205.80 元,合计需缴纳 4,706,882.72 元。
二、补缴税款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公司2024 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4,706,882.72元,最终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9 月 25 日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755.49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7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第五税务局对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税务风险疑点事项清单的提示,经公司自查,公司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257.53万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418.07万元,需缴纳滞纳金79.89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755.49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55.49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 月 1 0 日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制药”)近期对2023年度的涉税业务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自查,普安制药需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9,000,749.18 元以及相应滞纳金94,507.87 元,合计 9,095,257.05 元。
二、对补缴税款的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普安制药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 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 追溯调整。普安制药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 9,095,257.05 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 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7 月 9 日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 日期间的涉税业务开展自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需补缴2019年度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项税费共计1,382.02万元, 需缴纳滞纳金共计562.71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1,944.73万元。
二、公司对补缴税款的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 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 溯调整。其中,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计入2023年当期损益共计1,872.52万 元,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72.21万元。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 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131.11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548.77万元,需缴纳 滞纳金582.34万元(截至实际缴纳日),合计需缴纳2,131.11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要求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完毕,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相关规定,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将计入2024年当期损益,预计将影响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131.11 万元,最终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持续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 月 22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相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通用三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药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9,687.3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17%。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对三洋药业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三洋药业需补缴2018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6,062.56万元及滞纳金3,624.81万元,合计9,687.37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3.1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洋药业已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预计将影响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9,687.37万元,其中影响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净利润6,062.56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前期财务数据追溯调整。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税务知识,强化责任意识,切实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广东隆赋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
广东隆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赋药业)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稽处【2020】14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实际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9张,价税合计11,089,767.17元,已经取得的发票均已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共计10,493,742.38元。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1、公司2018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9张发票,发票金额9,933,742.38元,发票税额596,024.79元,上述发票涉及供应商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经供应商所在地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相关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应调增公司2018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应调增对应期间的应交增值税。
2、公司2018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发票价税合计540,000.00元,上述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票涉及供应商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经供应商所在地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
3、公司2017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发票价税合计20,000.00元,上述发票涉及供应商涉及税收违法案件,经供应商所在地税务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理决定
1、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张,价税合计560,000.00元对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19张,发票金额9,933,742.38元所构成的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补缴所得税情况如下:2017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0.00元;2018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2,120.99元。两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5,120.99元。
2、追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六条,以及广东省对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公司应补缴2018年6至1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596,024.79元,应补缴增值税596,024.79元。公司应补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801.24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17,880.75元,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11,920.50元。
3、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加收滞纳金。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3、上述虚开发票,涉及公司供应商4名,目前公司已经与全部所涉供应商终止合作关系,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等措施进行追偿。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2020年年度净利润约285.15万元(含截至2020年06月30日滞纳金约63.07万元)。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隆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9日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0】64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实际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02 张,价税合计79,627,050.00元,已经取得的发票均已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共计79,627,050.00元。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2016年、2017 年、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2016年取得47张发票,发票金额1,575,562.00元,经证实开票单位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 应纳税所得额。
3、公司 2016 年取得发票 5 张,发票金额128,265.00 元,经证实被协查企业与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给公司开具过发票。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4、公司取得的北京某大厦2016年05月开具的 1 张发票,金额为 43,639.00元,经证实该发票与其开具发票金额不符。以上发票涉及金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公司 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
5、公司照明系统 1,031,371.39元转为固定资产后,未与其他固定资产合并缴纳房产税。
(二)处理决定
1、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 902 张,价税合计 79,627,050. 00 元所列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补缴所得税情况如下:
2016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527,342.77 元;2017 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115,153.37 元;2018 年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71,289.00 元。三年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1,913,785.14 元。
2、追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各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 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应补缴检查期间房产税 30,322.32 元。
3、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加收滞纳金。
二、 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2、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3、公司实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合作商前五名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涉及发票金额 与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主要整改措施
1第一名 707.27 无 已终止合作
2第二名 607.75 无 已终止合作
3第三名 484.34 无 已终止合作
4第四名 478.12 无 已终止合作
5第五名 456.08 无 已终止合作
目前公司已经与全部所涉合作商终止合作关系,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等措施进行追偿。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和滞纳金的补缴工作。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预计减少 2020 年半年度净利润约 1,653.89 万元(含截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滞纳金约459.48 万元)。
6、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07 月 01 日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大税一稽处[2021]4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情况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9 日,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因买入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未计提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未缴纳税费的具体情况包括:增值税 436,954.2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0,586.79 元,教育费附加 13,108.20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8,738.10 元,企业所得税 618,541.6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应缴未缴增值税 436,954.2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30,586.79 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 618,541.69 元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应缴 纳滞纳金459,915.09元。
上述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567,844.07元。
东方税语注:
1、企业账户有富余资金或由于其他不能言说原因购买了理财产品,一定要关注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要按现行政策规定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关键问题就是确认理财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即可。然而此类问题还是有不少企业未缴增值税,确实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已有众多企业中招。
政策依据如下: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导致公司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这个问题也是企业普遍存在的涉税风险。不合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存在诸多涉税风险,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规均有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二、补缴税款情况
根据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要求,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 1,567,844.07 元全部缴清。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三、会计处理和相关影响
公司补缴上述税款及缴纳滞纳金,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拟进入 2021 年当期损益,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预计将影响公司 2021 年度的损益(影响的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 税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