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需要日常实操答疑的可以加入二哥书友群,入群方式点击链接查看:答疑群入群方式
雇员律师,具备律师资格,其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进行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雇员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等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提成律师、律所自封但未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伙人律师均属于雇员律师范畴。
雇员律师享有分成收入30%的办案费用扣除限额,即在雇员律师自行负担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情况下,雇员律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扣除办案费用,以降低缴税基数。
雇员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事务所每月预扣预缴,律师年底自行汇算清缴。雇员律师按自己全年取得的固定薪酬(包括底薪及固定金额奖金、津贴补贴)加上办案分成收入减去办案费用、律协培训费用、个人扣除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3%-4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固定薪酬+全年办案分成收入-全年办案分成收×30%-律协培训费用-当年律师的个人扣除额
举例:某律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甲雇员律师,2023年1月份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32500元。根据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管理办法,个人可取得分(提)成收入100000元。甲律师每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本月“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2000元,本月可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其他扣除项目暂不考虑。
本月需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0*(1-30%)-5000-2000-2000]*10%-2520=3580
申报表上填报“收入合计-工资、薪金”栏目时直接填写100000,然后在“其他扣除项目合计-其他”栏目填写全年100000*30%的部分。其他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①办理案件支出30%扣除比例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不能将30%比例计算的办理案件支出直接计入会计主营业务成本,且不得出现同时既据实列支办案费用又按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重复扣除情形,如果律所在做账时将雇员律师提供的部分费用做入成本费用,在申报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时需进行纳税调增。
②全年固定工资收入:不包括办案分成,该部分不能扣减办案费用,也就是不得享受“30%无票扣除额”待遇。
③全年办案分成收入:与每个具体案件直接挂钩的收入分成,区别于奖金(奖金为年底根据律师综合表现发放,无法体现出与每个具体案件挂钩)。
④办案成本:指办案过程中直接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⑤当年律师的个人扣除额: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五险一金支出(个人部分)、律师自己的专项扣除。
⑥再次强调,出资律师不享有“30%无票扣除额”,故其办案成本费用需搜集发票等凭证在律师事务所层面办理税前扣除手续。同理,出资律师在律协的培训费用应当列入事务所层面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