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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本金部分为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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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政策规定

二、相关答疑

三、政策变迁

四、税企争议

五、稽查焦点

六、相关案例

七、会计实务

 

摘要

本文围绕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详细阐述了其税务基本政策规定、政策解读、相关答疑、政策变迁、税企争议、稽查焦点、相关案例及会计实务操作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深入理解该业务场景下的税务处理要点。

 

基本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政策解读
销售额的确定:政策规定在计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销售额时,要扣除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是一种融资行为,租金中的本金部分并非真正的租赁收入,而是对资产购置成本的回收,不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以避免重复征税。
发票开具限制:限制对本金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防止承租方将本金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因为如果承租方可以抵扣本金部分的进项税额,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也不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相关答疑

1.为什么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本金不能开专票?

因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租金中的本金部分并非真正的租赁收入,而是对资产购置成本的回收,不应该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让承租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2.如果不小心开了专票怎么办?
如果不小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收回并作废或冲红处理,重新开具普通发票,避免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变迁

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按租赁服务依一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本金部分的税务处理未明确区分,可能存在与其他租赁业务类似的按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纳入贷款税目征税范围,明确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且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难以准确核算销售额以及重复征税的问题,使税收政策更加符合业务实质。

 

税企争议

争议点一:本金界定争议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什么情况下的款项属于真正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能存在争议。例如,在售后回租合同中约定了一些额外的费用或调整项,企业可能会对这些费用是否应包含在本金中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销售额的计算和发票的开具。
争议点二:发票开具争议
部分企业可能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将本金部分开具专票,而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会认定其不符合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可能引发税企之间的争议。

 

稽查焦点

1.发票合规性检查:税务机关会重点检查企业在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时,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对本金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违规开具专票的情况。

2.销售额核算准确性检查:稽查人员会审查企业计算销售额时,是否准确扣除了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有无多扣或少扣的情况,以及扣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销售额以少缴税款的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背景:A 公司是一家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并回租给 B 公司,租赁期为 3 年,每年收取租金 100 万元,其中本金 70 万元,利息 30 万元。
问题:A 公司在向 B 公司开具发票时,将全部租金 100 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理结果: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发现了该问题,认定 A 公司违反了关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要求 A 公司收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冲红,重新开具 70 万元的普通发票和 3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 A 公司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同时,要求 B 公司对已抵扣的本金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会计实务

1.出租方会计处理

取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借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 等科目。
对于本金部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借记 “应收账款 —— 本金” 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本金” 科目;对于利息部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 “应收账款 —— 利息” 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利息” 科目和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
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2.承租方会计处理
租入资产时,借记 “固定资产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贷记 “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支付租金时,按照本金和利息的金额分别进行处理。对于本金部分,借记 “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对于利息部分,借记 “财务费用” 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同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借记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总结

本文核心要义在于全面解读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包括政策规定、解读、答疑、变迁、争议、稽查、案例及会计实务等方面,以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执行该政策,避免税务风险,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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