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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讲税|消费税专题——风险管理篇(二):白酒业风险
发布时间:2025-01-02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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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上期,老戴和大家分享了消费税的通用税务风险,即大部分行业都存在的普遍税务风险。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消费税风险中白酒行业的税务风险事项。

一、未按照最终销售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表现:白酒生产企业利用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特点,可能存在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一个产销过程人为地划分为工业生产和商业销售两个环节,生产环节通过各种手段剥离生产成本,降低产品成本,从而将白酒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高价对外销售,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风险。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转移成本核算对象,降低生产成本(生产成本外剥离)。将包装材料划归销售单位核算,不在生产企业结转产品成本。利用销售单位有挑选、分级包装的功能,生产企业把本单位购买、使用且应当由本单位核算的泡沫、包装盒、包装箱等包装材料成本纳入销售单位的账簿进行核算,既规避了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又增大了销售单位的成本、费用,降低了企业所得税负担。或将生产企业应支付和核算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划归销售公司支付和核算,从而增加生产企业利润,避免生产企业出现低利润或亏损引起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风险;

改变核算方法,降低产品成本(生产成本内剥离)。主要包括将工资及对应费用、机械设备折旧、燃料及动力、包装劳务费和劳务费等应作为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核算的内容以费用方式核算,直接冲减本年利润。企业在具体账务处理上,将生产工人工资及五险一金、机械设备折旧、燃料和动力、包装劳务费和劳务费直接作为“损益类”科目,而不是“成本类”进行会计核算从产品生产成本中剥离,使得产品成本项目基本组成部分,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费用中少了直接人工和部分直接费用,减少了产品生产成本,并以此为基数加上利润,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

将本单位基本生产业务外包(基本业务外剥离)。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生产企业低价将散装白酒卖给关联生产企业,由关联生产企业购入酒瓶、纸盒等包装材料进行灌装、贴标、包装,规避消费税。关联生产企业则以未生产散装白酒,只进行灌装、贴标、包装为由,不申报缴纳消费税。或采用“大集团、小配套”的方式,将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如:灌装生产线、包装生产线等)、厂房等资产以“一体化”形式租赁给关联企业进行管理,由关联企业按生产企业的要求,对其提供的散酒酒瓶、包装盒等进行灌装、包装生产,关联企业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又自产“其他酒”按10%缴消费税,可能存在混用原材料将粮食白酒酒基产品作“其他酒’核算,少缴消费税的风险;通过发出委托加工业务,降低产品成本。将散装白酒以低价发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加工,以“低价成本+加工费+包装材料”为基础被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再以低价向一级销售单位销售,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风险等其他规避消费税的情况。将包装辅助材料如防震泡沫等在开具发票时改变为促销用手提袋、水杯等,降低成品酒成本,规避消费税的风险。

自查方法:核实销售价格是否异常,掌握主要产品单位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等资料;分析各月产成品的平均销售单价,检查有无异常波动;抽查部分主要客户,测算对各客户的平均销售单价是否有异常差异;抽查部分销售发票,查阅同期同品种酒类产品销售价格,与该品种酒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进行对比分析,对无正当理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征管法规定予以调整;分析确定白酒企业的最终销售公司,查看其每种规格产品的单价,与白酒生产企业销售价格进行对比,生产企业价格是否低于其最终对外价格的60%。对照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批复文件,查看是否按规定执行了最低消费价格的核定政策。

二、销售新产品未按规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表现:企业每年都有各类新品种酒、定制酒或特供酒,其消费税计税价格可能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但未及时按规定报送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风险。

自查方法:查看生产企业和其销售单位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将所有产品单价进行比对,是否存在低于销售单位销价70%的产品。再将这部分产品与税务机关已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名单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少缴纳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按适用低税率的其他酒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

风险表现:酒类消费税适用税率按原料划分为不同税率,粮食白酒和其他酒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白酒税率从价20%加从量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其他酒税率从价10%。白酒生产企业为达到少缴消费税目的,有时存在将税目、税率混用,典型的就是白酒品种界定不清、高税率的采用低税率计税等,可能存在将粮食白酒混用为其他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风险。

自查方法:查阅不同时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查看“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白酒和其他酒销售结构、变动幅度等情况,并与其不同品种产品的生产能力、不同品种原料的耗用情况相对照。特别关注同时在生产白酒和其他酒的情况,实地查看生产车间是否分开,财务核算是否单独反映。掌握其他酒原材料供应渠道和购货发票标注的产品名称情况。如果是基酒或散酒,核实其他酒销售后开具发票时商品名称是如何确定的,与白酒是否存在含混不清的情况;如果是成品酒,核实商品标签上的配料中是否有粮食成分。

四、将销售的基酒作为正常损耗少缴消费税的风险

风险表现:企业在原酒储存过程中,原酒损耗率异常或损耗超过行业平均标准值,有可能将已销售酒记入基酒损耗,漏计销售,少申报销售收入的风险。

自查方式:酒类生产企业的原酒损耗率一般在3%-5%左右,通过近几年损耗率的测算纵横向分析对比是否异常,当年的损耗率是否明显偏高或偏低来分析企业的原酒损耗率是否存在风险。

有关白酒行业消费税风险的事项就分享完毕。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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