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境内服务的判定规则有重大变化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2月25日,国家正式公布《增值税法》,每日一税试与大家一起学习,并分享学习体会。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4年12月25日《增值税法》通过,其中第四条规定如下: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规则为:服务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就是境内销售服务。
而此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境内销售服务的判定规则为: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即属于境内销售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商请国外的建筑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不到境内,完全在境外提供设计服务,按财税〔2016〕36号规定,由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界定模糊,税企之间时有争议。
《增值税法》实施后,就没有争议了。只要设计服务是在境内消费的,就是境内销售服务,就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购买方再支付设计费时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就行。
提醒:《增值税法》实施后,境内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变更为“境内销售服务”,判定规则为:服务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是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就行。
综上所述,《增值税法》境内服务的判定规则,相对于现有规定有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