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晏鼠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沪税稽三处〔2025〕56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17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部分电子设备及无形资产实际用于非研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的规定,不应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故本次检查应调减 2020 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3,725,851.55 元、2021 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4,974,662.87 元、2022 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6,538,695.31 元。公司原 2020 年应纳税所得额 1,344,513.41元,2021 年亏损额 4,137,976.35 元,2022 年弥补 2021 年结转的以前年度亏损417,016.10 元,我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次调整后,应核减 2021 年亏损额 4,137,976.35 元,追缴 2020 年企业所得税 558,877.73 元、追缴 2021 年企业所得税 125,502.98元、2022 年企业所得税 1,043,356.71 元。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核减 2021 年亏损额 4,137,976.35 元,追缴 2020 年企业所得税 558,877.73 元、追缴 2021 年企业所得税 125,502.98 元、2022 年企业所得税 1,043,356.71 元,按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加收滞纳金。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2、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务处理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今后公司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税稽三处〔2025〕56 号
上海晏鼠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