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税收征收管理
2024年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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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1月)

发布时间:2024-02-02 13: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三代手续费返还时限的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的规定,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2.自然人对存疑的数电票如何拒收?

答:如果自然人对个人所得税APP“我的票夹”模块中收到的数电票或数电纸票存疑时,可在发票详情页面,点击【拒收】,填写拒收理由(开具内容有误、未发生此交易、含有敏感信息、其他),并点击【提交】来拒收发票。

 

3.试点纳税人开出的数电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数电票。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2月)

发布时间:2024-03-05 16: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原税控设备中的客户编码与商品编码能否导入到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发票?

答:您好,请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界面,【项目信息维护】与【客户信息维护】模块均支持“税控批量导入”功能,进入后点击【税控批量导入】,界面右侧会弹出“批量导入”界面,点击【选择文件】,选择从税控设备中导出的xml文件后系统自动识别导入,导入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若系统识别不成功,则提示“文件内容格式不正确,解析失败”。此时需纳税人自行手工维护相关信息。

 

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

 

3.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数电票信息进行查验。试点纳税人还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发票。

 

5.纳税人当前只有数电票这一个票种,申请添加购票人时,系统显示提交出错是什么原因?

答:数电票无需领用,如果纳税人有且仅使用数电票是无需添加购票人的。

 

6.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中选择【蓝字发票开具】业务,系统弹出提示“开票行为监控中断,未成功获取登记序号”,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如长时间不进行操作会触发系统登出,并导致上述弹窗。纳税人可尝试关闭当前网页,重新登录电子税局解决该问题。

 

7.北京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数电票时,跨地(市)标志选“是”还是“否”?是否必须填写?

答:“跨地(市)标志”在电票平台中为必填项目,建议纳税人在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时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3月)

发布时间:2024-04-08 10: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票E送界面,带出可申领发票份数不对如何处理?(北京口径)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发票核定信息】可以看企业核定发票的份数;再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票E送】中申领界面上方,可以查看申领,如果是上月预申领了本月的发票份数,那本月则没有可申领份数,建议企业可以下月申领发票,或是当月申请发票增量;

如企业没有提前预审领本月发票,查看发票结存有还有空白发票号段的话,建议企业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验旧成功后重新申领尝试。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的合同金额一项是否含税?合同里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这种情况如何填写合同金额?

答:合同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填写。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了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填写不含税金额即可。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4月)

发布时间:2024-05-14 09: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电子税务局上如何红冲开具的数电发票?

答:纳税人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服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可依次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界面。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信息确认单页面】,在该页面中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电子发票”,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选择红字发票票种是“电子发票”,确认方确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发票,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点击【确定】,红字发票开具成功;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点击【确定】,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对方纳税人登录后可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页面处理,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也可以对红字信息确认单进行撤销。

当红字信息确认单状态为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无需确认状态时,纳税人可依次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页面,在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红字发票开具”,录入查询条件查询到此前开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点击右侧的“去开票”,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之后正常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3.数电票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数电票可以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前提为税控档案已注销);

(2)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前提为税控档案已注销);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数电纸票进行红冲。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5月)

发布时间:2024-06-11 10: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已开发票资料汇总数据并导出?

答:您好,请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进入,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系统会依据条件展示查询结果,在查询结果中选择需要导出的发票数据,点击“导出”即可。 

 

2.“手中结存的税控纸票可在税控系统继续开完”与“企业未开具完毕的纸质发票可通过电票平台进行开具”是否矛盾?“手中结存的税控纸票可在税控系统继续开完”是否可以选择在电票平台中开具结存发票?

答:当前纳税人远程注销税控设备需满足以下条件:①纳税人状态为“正常”;②非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非机动车、二手车企业;③已纳入数电票试点,且未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④除六类特殊发票外,纳税人持有的其他税控发票结存需为0;【六类发票指: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折叠票)、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三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⑤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的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⑥持有未注销的税控设备,并且未持报税盘。

上述六类发票如果仍有结存,系统在远程注销过程中会提示纳税人剩余税控纸票将切换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开具。  

 

3.《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北京口径】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数电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数电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数电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4.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税控设备未注销的情况下,还需要每月抄报税及清卡吗?

答:【北京口径】不注销税控设备的纳税人,每月仍需抄报清卡。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7-15 10: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开具数电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答: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数电纸票可以开具清单。) 

 

2.数电发票可以无限次打印吗?打印后系统会显示已打印几次吗?打印出来后可以直接记账、报销使用吗?

答:可以无限次打印。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可以直接入账;(提示:通过电票平台下载、打印发票时,会下发票右侧体现次数。)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财会便函〔20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纳税人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7月)

发布时间:2024-08-15 10: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该如何开具数电票?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

 

2.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二、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十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8月)

发布时间:2024-09-11 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如需将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该如何开具数电票?

答:目前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包含“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需将其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应当在“购买方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填写将该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的单位信息,开票后直接交付到对应单位的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出行人信息在旅客信息栏(区)展示。

 

2.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发票领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3.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4.个人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5.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自然人网上开店是否需要纳税?怎么纳税?

答:自然人网上开店应当按照电商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网店如果属于电商法规定的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四类情形,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采集确认基础信息,代开发票时,按现行规定确定是否要计征税款。已采集确认基础信息的自然人可自行选择按期或按次申报纳税。

 

6.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一、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9月)

发布时间:2024-10-16 14: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适应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填写特定信息,原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栏的相应内容无需重复填写,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2.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打印已经认证并且统计确认成功的抵扣数据发票明细?

答: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模块,点击【打印】或【下载发票明细】,即可打印汇总数据以及下载明细。

注:若要查询往期数据,可在此页面点击右侧【历史确认信息】进入,选择需要查看的所属月份即可。 

 

3.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4.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5.纳税人需要办结哪些有关事项后,才能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6.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数电票?

答:税务机关仅支持为自然人代开数电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

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模块申请数电票,申请通过后即可自行开具数电票。

 

7.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联合税务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个体纳税人变更组织形式,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事项,结缴发票、结清税款。完成注销后,再向工商机关申请个体变更企业相关事项,并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10月)

发布时间:2024-11-07 1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数电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2.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3.旅客如何取得铁路电子客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四、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包括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下同)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五、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12306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交付给旅客。旅客可通过铁路12306查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11月)

发布时间:2024-11-25 17: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公园门票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由税务机关监制管理。   

 

2.纳税人取得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及进行用途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九、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3.乘坐铁路的旅客如需报销应取得何种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六、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鼓励购买方收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要求,实现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仍可报销入账,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不可重复开具。

……

十一、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4.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四、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12月)

发布时间:2024-12-31 1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答: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如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七、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电子行程单的,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一)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

(二)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

十、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3.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剩余可用发票额度。(提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只有在申报期当月受此规则限制。)

 

4.企业跨省市外出经营,填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企业可以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请代开发票吗?是否需要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重新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如果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合同金额不一致,申请代开发票时需要补充提供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资料。无需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持上述相关资料在报验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即可。

 

5.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文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来源:北京税务,小颖言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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